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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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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 , 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 , 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 。

23、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 , 确定、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 , 或者违法批准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二)擅自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 或者违法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三)对有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四)其它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 , 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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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市|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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