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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 , 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 , 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项目的建设方( 。
49、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 ,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 。
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
30(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 。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
(四)BT模式税务处理的总结三点通过对以上各地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 , 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从工程建设角度按建筑业征收从工程建设角度按建筑业征收是大多数地方税务部门的一个共识 , 包括最 。
50、早出台的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持的就是这种观点 , 随后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持的也是这种观点 。
2011年以后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也是这样规定的 。
但在按建筑业征收的框架下 , 还存在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 。
一是按投资方收取的全部回购款全额征收 。
渝地税发200819 。
51、5号这样规定: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 , 对融资人应认定31为建筑业总承包方 ,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 , 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 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 , 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 ,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二是按投资方收取的回购款差额征收 。
比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就是这样规定的:1)对 。
52、“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 , 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 ,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 , 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
所称回购价款 , 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
2、从项目立项人角度按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征收根据立项人不同分别采取按“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的征收方法 , 这是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理解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中 , 是这样规定的: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 , 对投融资 。
53、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32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 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 , 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 , 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 , 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
3)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 , 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
3、从投资、融资角度按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征收在未见诸于文件的实际操作中 , 有些税务机关还根据投资人工程项目的融资特性 , 分别采取按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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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721|721(肖太寿)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