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办法 11 园林绿化
12、条规定的 , 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 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 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 ,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 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 , 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 , 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 , 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天510元罚款 , 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 , 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 , 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 。
盗伐树木的 , 责令赔偿损失 , 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 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 , 责令赔偿 , 并处以盗窃花 。
【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办法_1】13、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 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 廉洁奉公 。
执行公务时 , 应配带标志 , 持证上岗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 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 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 ,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 , 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 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 , 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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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4967.html
标题: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办法_1(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