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办法 11 园林绿化
1、书山有路勤为径 , 学海无涯苦作舟 。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 美化市容市貌 , 提高城市人居质量 ,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 , 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
城建规划、环境保护、 。
2、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内容:(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应当积极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 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
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 。
3、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 。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 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 ,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必须包括绿化设计 。
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 。
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 ,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 。
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 , 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 。
4、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
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 , 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 , 必须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 , 绿地率不低于30% 。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 因客观环境限制 ,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 。
5、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 ,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 , 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 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 , 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 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 专款专用 。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 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6、:(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 , 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 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 ,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4967.html
标题: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办法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