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办法 城市 排水 试行 温州市
1、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 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 , 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 , 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 , 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
第四条 温州市住 。
2、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或托管运营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 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 。
3、负责 。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 , 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 , 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 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 , 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 。
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 , 未经法定程 。
4、序批准 , 不得改变用途 。
第十条 市住建委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 , 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 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 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 。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 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排放 。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 , 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 , 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
现状保留的合流制系统 , 应根据排水专项规划 , 通过综合整治和截污纳管等方式逐步改造为分流制系统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 。
5、各类工业园区) , 必须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污水排放要求 , 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 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 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用 。
老片区公共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由市公用集团负责投资 , 工程建设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
其他单独建设的新建、改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项目 , 由市公用集团负责投资建设 。
市公用集团实施的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 , 由属地政府负责 , 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 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 , 其征收标准由 。
6、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管 , 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核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和利用保护的 , 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审查时 , 应当通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排水公司参加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5/0023727497.html
标题:温州市|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