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 保护 我国 视角 完善 海岛 立法
有居民海岛的使用权登记机关应该与土地管理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他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配套 , 不宜 。
12、更改 。
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 土地由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核发证书 。
6 因此 , 对于有居民海岛的土地使用权 , 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 , 即由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陆地和有居民海岛土地使用权的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
但是 , 有居民海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该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而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登记机关 , 无疑只能归属于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这既有执法手段、 监管成本等的考虑 ,也是海岛本身的特点以及自然资源行业管理的特点使然 。
由于我国无居民海岛的面积小 , 7 资源有限 ,基础设施差且往往远离大陆 , 因此其本身使用价值不大 。
在实践中 , 单位或个人取得无居 。
13、民海岛的使用权 , 主要还是也必须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滩涂及其毗邻的海域从事养殖业或从事对海岛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影响的诸如观光休闲等其他经营活动 。
并且无居民海岛本身也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自然资源类型进行整体利用 , 而不适宜于把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进行分解 , 分别设定使用权 。
因此 , 无居民海岛应该以其整体利用的方式向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权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应是无居民海岛 , 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制度是其行使监管权的主要方面 。
4. 海岛使用权期限的划定关于海岛最长使用期限的问题 ,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本文认为 , 对于有居民海岛 , 可以参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 如规定 。
14、有居民海岛居住用地的最长使用期为70 年 , 其他用地可适用40 年、 50 年的标准 。
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期限 , 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 无居民海岛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 年 。
8 这一标准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制定的 , 体现海岛开发与海域使用的密切关系 。
在实际操作中 , 有的地方不论海岛利用类别 , 一律以 50 年作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期限;有的地方则按海岛用途划分不同的使用期限 。
9 然而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制定的 50 年期限是否合理尚存异义 。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极为脆弱 , 其生物多样性指数小、稳定性差 , 极易遭到损害而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 而海域环境因其自身 。
15、具有一定程度的自净能力 , 相对海岛环境来说较为稳定 。
因此 , 比较海域的最长使用期限而制定的无居民海岛最长使用期限缺乏科学依据 。
此外 , 海岛可以进行多种用途的经营使用 。
用途不同 , 海岛的环境污染情况不同 , 对海岛的生态破坏程度也不一样 。
如生态 旅游 、能源生产等的污染较小 , 而港口、养殖等的污染较大 。
因此 , 应该针对海岛的用途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最长使用期限 。
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仅指出海岛使用的最高期限 , 并未根据项目类别规定使用年限 , 这是其不足之处 , 海岛立法可考虑予以纠正 。
5. 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海岛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与再转让 。
单位和个人取得海岛使用权 , 应当依法缴纳海岛使用金 。
海岛使用金基准价格 。
【我国|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16、可以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 , 其制定依据为海岛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 。
然而 ,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海岛使用权的转让费用问题仍是空白 , 实践中我国各地对海岛使用权价值的确定并无一定的标准 , 地方在转让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 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为保证海岛资源的保值增值 , 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 , 必须完善海岛价值评估 。
海岛价值评估应在客观、公正、科学基础上 , 参照资产评估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 结合海岛自身特性构建 。
现有资源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及净价法等 。
考虑到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尚不成熟及操作的可行性 , 有学者建议使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出海岛资源的预期效益并以适当还原利率折为现值 , 从而确定其价值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5/0023727569.html
标题:我国|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