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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我国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不足与完善



按关键词阅读: 我国 完善 不足 形态 停止 犯罪 故意

1、我国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不足与完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 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按其停止下来 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 ,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 完成形态 。
在犯罪的未完成中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可进一步分为犯 罪的预备形态、 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
我国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在长期的实 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 。
下面试举犯罪预备为例: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 , 准备工具 , 制造条件的 , 是犯罪预备 。
我国把 刑事责任的评价时间始于犯罪预备行为 。
而将犯罪预备行 。

2、为纳入刑法评鉴的范 围 , 这使得刑事法网的涵盖范围更加广泛 。
体现了立法者严密刑事法网 ,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的价值取向 。
然而该规定体现了过度犯罪化的倾向 ,暴露了我国刑事 立法上的观念偏差 。
实践中 ,该规定也遭遇了虚置与落空的尴尬 ,具有明显的不 合理之处 , 比如: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相违背;操作性不强 , 对预备犯的处 罚有违罪罚均衡原则等等 。
那么 , 如何完善我国预备犯罪立法上的不足呢?一方 面 , 在预备犯的处罚上确立“必减原则”, 预备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是有限的 , 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 因此 , 对其“必减”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 ,合理划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 。
我国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过于宽广 。

【我国|我国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不足与完善】3、 。
在确定处罚 犯罪预备时 ,立法者必须以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为指导 ,切实缩小预备犯的犯 罪圈 。
怎样有效地完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呢?一、对故意犯罪进行阶段划分 。
这里所说的阶段 ,是指表明犯罪发展程度的各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同过程 。
这 些阶段之间既有独立性又有时间上的继起性和空间上的连续性1、犯罪预备阶段: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处在犯意形成之后、 着手实行犯 罪之前的阶段这个阶段是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 ,这是其与犯意形成 的显著区别 。
2、犯罪实行阶段: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已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 的行为 ,而未及犯罪结果的阶段 。
因其距犯罪结果发生阶段最近 ,故其与犯罪预备 阶 。

4、段相比 ,犯罪表现更为明显 ,刑法可罚性程度也相对较大 。
3、犯罪结果发生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最后阶段,是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全部实行完毕且犯罪结果已发生的阶段 。
在这一 阶段中 , 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已遭到行为人的严重破坏,因此刑法可罚性程度最大 。
对故意犯罪过程的阶段划分有利于进一步理解故意犯罪发生发展的过程,尤其是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全面把握故意犯罪过程; 有利于识别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从而为更科学的适用刑法提供必要的依据 。
二、严格实行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1、处在预备阶段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应采 “以不处罚为原则、 以处罚 为例外”的处罚原则 。
所谓“以不处罚为原则、以处罚为例外”是指除只对情节 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预备阶段停止形 态犯罪进行处罚外 ,对在分则中未规定的一概不予处罚 。
2、处在实行阶段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应采 “以处罚为原则、 以不处罚 为例外”的处罚原则 。
所谓“以处罚为原则、 以不处罚为例外”是指除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实行阶段停止形态犯罪 以外,其他法学研究未作明确规定的都将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 。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 我相信我国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不足 会逐渐消除 , 变得更为系统、准确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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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我国|我国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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