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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无人机监管立法实践及问题(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问题 实践 监管 无人机 立法


而行业最高效力的民用航空法颁布多年 , 虽经修订仍不尽完善 , 存在诸多“真空”环节 。
对新兴的无人机监管 , 已有的行业法规无法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支持 。
二是国内无人机的监管还需顾及无人机产业发展 , 需要在公共安全和技术创新之间取得平衡 。
我国是无人机大国 , 研发和应用水平居世界前列 。
作为“科技创新、智造中国”的先进代表 , 无人机产业的顺利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提升 , 迫切需要良好的监管环境 。
如果无人机法规的缺失和监管措施的不当 , 势必会对我国无人机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
在此背景之下 , 出于保障 。

7、公共安全的迫切需要 , 各地无人机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施行 , 其面临的困境和压力显而易见 。
二、从“禁”到“疏”:地方监管思路的发展尽管面临困难 , 但无人机飞行的无序和监管的长期缺失 , 势必给公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
而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标 , 将各类无人机纳入监管范围 , 积极探索并逐步完善无人机监管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 应是各地政府守护一方平安的应有责任 。
近年来 , 各地政府和管理机构在实践中做出了一些尝试和努力 , 并逐步体现出从简单“禁堵”到科学“疏导”这样一种发展和进步 。
如果仅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看 , 限制乃至禁止无人机活动是最直接的方式 。
事实上 , 各地早期的无人机监管实践中 , 简单地“一禁了之”是最常见的做法 。
应该看到 , 在重要党政会 。

8、议、国事活动或公众庆典期间 , 实施无人机临时禁飞管制 , 是一种有效而合理的方法 。
但如果在日常管理中 , 依然遵循这一思路 , 势必会压制无人机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 妨碍民众使用新技术的权利 , 其结果反而容易导致无序飞行增多 , 安全隐患加大、民众担忧增加 。
科学的策略应该是宽严结合、禁放并举 , 在公共安全和技术应用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
从近年实践看 , 各地出台的管理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共同的进步 。
(一)强调无人机使用者的责任和资质 , 明确无人机实名登记、驾驶员资质要求和飞行计划申报等基本要求目前 , 中国民航局已经陆续发布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 。

9、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
各地从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 , 明确和突出了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 。
如2017年8月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重申:“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
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 , 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 , 经批准后实施” 。
广东省公安厅在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中 , 同样强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

10、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 须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规定 , 履行适航资格、飞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
(二)突出公共安全防护重点 , 划定无人机禁飞区域2016年9月 , 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 规定:“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 , 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
这是国内较早出台的保护特定区域安全的无人机禁飞措施 。
2017年5月 , 成都市公安局再度发布关于加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 重申了这一规定 。
考虑到目前我国无人机法规和管理力量缺失下 。

11、的监管困境 , 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为目标 , 突出重点 , 抓大放小 , 对公共安全重点区域实行无人机禁飞管制 , 是一种保障公共安全的现实选择 , 也是一种有效途径2 。
在新近出台的地方监管措施中 , 都把禁飞区的设置作为重要内容 。
如上述四川省的管理规定中 , 明确划定了民用机场、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等地方为禁飞区域 , 未经批准 , 禁止民用无人机在区域上空飞行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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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无人机|无人机监管立法实践及问题(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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