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问题 实践 监管 无人机 立法
”如前所述 。
17、 , 无人机种类众多 , 其中“低慢小”无人机因自身重量有限 , 其飞行安全风险可控 。
如果在日常管理中 , 不分区域 , 升空必报 , 势必会造成监管力量的极大浪费 。
同时 , “低慢小”无人机有着最为庞大的个人用户群 , 飞行活动灵活多变 , 现有的监管机制根本无法应对 , 所谓的报批规定最终也只能形同虚设 。
相对而言 , 按无人机的种类、特性和用途 , 区别对待 , 宽严有别 , 抓大放小 , 在实践中将更为可行 。
以航空管制体系发达而成熟的美国为例 。
出于对公共安全的担忧 , 美国航空管理局一直努力将无人机纳入传统的航空管制体系中 , 严加管控 。
但在实践中 , 却因饱受非议而困难重重 。
其新近推行的无人机注册制度 , 也因遭个人用户起诉违宪而陷入困境 。
从实际出发 , 美国航空 。
18、管理局目前只能对无人机商业应用管制 , 依旧保持严管态势;
而对微小型无人机的个人飞行活动 , 则基本放开 。
地方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过严 , 根本上源于我国目前低空空域开放程度有限 。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低空空域逐步走向开放 。
对无人机分类管理 , 合理放宽微小型无人机升空条件 , 这不仅于公共安全有益无害 , 也有助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 。
其次 , 各地无人机监管的各种规章 , 相对于复杂而广泛的无人机应用 , 仍然是十分粗略而简单的原则性指南 , 在实际操作中 , 仍然需要有进一步细化规定和可执行标准 。
否则在监管实践中 , 依然有各种缺 。
19、失和模糊之处 , 并可能产生公共安全隐患 。
事实上 , 全社会范围内无人机监管的到位 , 需要有更高位阶、更高效力的无人机安全法 。
从公共安全角度看 , 无人机安全法应将保障公共安全置于核心位置 , 并由此整合和细化无人机安全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 。
如无人机的空域划分、空域使用规则、无人机飞行规则、生产技术标准、所有者认证、驾驶资质考核等等 。
考虑到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基础的薄弱、空域开放以及空管机制重构复杂性 , 无人机安全法的立法和实施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
从这个角度看 , 目前各地政府和管理部分在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定上所做的努力 , 具有先行作用 , 意义重大 。
参考文献1BenjamynIScottTheLawofUnmannedAircraftSystems:AnIn-troductiontotheCurrentandFutureegulationunderNational , e-gionalandInternationalLaw(AviationLawandPolicy)MKluwerLawInternational , 20162钱季平禁飞管制:无人机管理的现实选择和有效途径J环球市场 , 201613第 11 页 共 1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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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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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无人机|无人机监管立法实践及问题(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