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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无人机监管立法实践及问题(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问题 实践 监管 无人机 立法


而在2017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 无人机的禁飞区域的划分更为全面 , 将市区党委和政府、军事管制区、大型活动现场、 。

12、交通枢纽、火车站、汽客运、码头、港口等 , 都增列为未经批准不得飞行的无人机禁飞区 。
在公共安全的重点和核心区域设置无人机常规禁飞区 , 目标明确 , 重点突出 , 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性高 , 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无人机活动可能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 。
这是各地无人机监管措施中 , 最为可行和有效的方法 。
(三)宽严结合 , 分类管理 , 有效疏导无人机飞行需求不同于传统的航空飞行器 , 无人机技术发展快、种类多、应用广、用户众多 。
因此 , 不能简单地套用已有的传统航空监管方式 , 而是要更多地从无人机应用的特点出发 , 对不同的无人机、不同的应用以及不同的用户 , 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
这一点 , 在四川省和深圳市新近发布的管理规定中有着明显的体现 。
在众多轻小 。

13、型民用无人机用户中 , 民众最为关心的一是驾驶员资质和证照问题 , 一是飞行申报和审批问题 。
在四川省的规定中 , 对驾驶员资质和证照作了特别说明:“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 , “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 。
同时 , 对全省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 , 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 。
其中 , 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的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 , “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 。
而深圳市的管理规定本身即是专门针对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 , 即“最大起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 , 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的航空器” , 并将其一般飞行活动 , 排除在飞行申报要求之外 。
同时 , 在禁飞区和限飞区 。

14、具体范围的划定上 , 都是量身定制 。
有了这些科学和人性化的规定 , 可以大大减轻监管压力 , 将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在中大型无人机上 , 而且可以有效疏导用户众多的轻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 , 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民众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
(四)细化飞行规定 , 扩大管理范围 , 落实监管职责规范的飞行操控是减少飞行风险的前提 。
对轻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 , 四川省要求服从飞行空域管理 。
其中 , 自飞空域内飞行 , 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
而深圳市规定更为具体:昼间目视范围 , 半径不超出500米 , 相对地面高度不超出120米 。
飞行规定的细化 , 有助于飞行者自我管控 , 减少盲目飞行的风险 。
另外 , 无人机的安全飞行和飞行器本身的适航安全性密切相关 。
两地将无 。

15、人机生产者纳入监管范围 , 并作了原则规定 。
深圳市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 如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管理平台接入等 。
四川省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 , 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
不仅如此 , 两地还在管理规定中 , 明确了管理部门的分工与合作 。
如政府统一领导 , 建立分级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法违规飞行;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无人机研制生产者及其产品;
工商部门负责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安全监管部门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
海关依法对进境的民用无人机进行监管;
协会负责自律和引 。

16、导等等 。
初步构划起部门合作、社会共管的监管体制蓝图 。
三、问题和立法展望从无人机监管的立法进程看 , 在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 , 各地无人机监管措施的推出 , 弥补了监管空缺 , 具有突破性意义 。
但比较各地相关法规的异同 , 其问题也是显在的 。
首先 , 部分地区依然不加区别地对待各种无人机飞行活动 , 对微小型无人机监管尺度过严 ,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
以郑州为例 , 按2017年6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 , “单位或个人低慢小航空器需要升空飞行的 , 要向军队空管部门报批 , 经批准升空的低慢小航空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进行飞行;
未经批准 , 严禁一切低慢小航空器升空飞行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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