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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浅谈“三人”对刑法的意义



按关键词阅读: 意义 三人 浅谈 刑法

1、浅谈“三人”对刑法的意义摘要:人权、人性、人道自古以来是我国圣贤讨论的精髓 , 对于人的本性有不可或缺的存在意义 。
恰恰此“三人”对我国的法律也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 , 换言之 , 想谈论刑法 , 想深入了解刑法 , 清楚、明白“三人”的意义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
本文首先讲了“三人”在犯罪论中的体现 , 其次阐述“三人”在刑罚论中的作用 , 最后表述“三人”在刑法中的提倡 。
步步紧扣的分析了“三人”对刑法的意义 。
关键词:三人;
犯罪论;
刑罚论一、三人在犯罪论中的体现(一)被告人翻供不为罪刑法并不禁止被告人翻供这一现象 , 原因在于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人性的趋利避害 。
被告人在面对可能的牢狱之灾时通常会选择为自己脱罪 , 即使已经自动认罪 , 仍然会 。

2、反复推翻自己的供述 。
刑法规制 , 只要在一审判决之前做出如实的供述 , 不影响定罪就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
反观 , 对于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证人作伪证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以及律师教唆证人作伪证都被列入刑法的禁止行列 。
(二)违法阻却性事由违法阻却性事由 , 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 , 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 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
违法阻却性事由与犯罪行为一样 , 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 但是刑法却放任了这种行为 。
在我国 ,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其他的违法阻却事由有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 。
违 。

3、法阻却性事由是刑法对于行为实施者最具有人性关怀的一点 。
因为行为已经符合构成要件 , 与犯罪行为具有一致性 , 但是立法者本着最大的善 , 站在行为实施者的角度 , 设身处地想象 , 行为人处于迫不得已 , 无从选择的紧迫境遇之中做出的行为 , 考量法益 , 对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法益 , 也就是学者所主张的法益衡量说 。
因此 , 遵从人性、顺应人性始终代表着刑法的价值要求 。
尊重人性 , 便要求刑法宽容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 。
换句话说 , 仓廪实而知礼节 , 衣食足而知荣辱 , 法律无法期待和要求人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还恪守其准则 。
(三)不作为犯罪中的“能够履行”不作为犯罪 , 这里主要指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 。

4、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 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 在前提上“能够履行”的限制下才能构成犯罪 。
“能够履行”反映出了“法不强人所难” , 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 。
超法规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义务冲突 , 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上的义务 , 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 , 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
比如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入水中 , 主人公会游泳 , 但是他没有办法同时救出两个 , 只能放弃一个 。
对于放弃的那个义务来说 , 行为人就是一种不作为 。
但法律并未惩罚这种不作为 , 因为行为人只得择其一 , 其根本没有能力去履行另一个义务 , 所以法律人道地阻却其违法性 , 这也是人本刑法中人道主义的宽容性精神 。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 。

5、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过失犯罪的一种 , 过失犯罪是因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应承担责任 , 其构成犯罪的前提限制在“应当预见而没预见” 。
法律不能强迫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 , 不能强人所难 。
行为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 就不构成犯罪 , 可能是意外事件 。
其主观恶性与责任承担的轻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所区别 , 这就是刑法人道主义的体现 , 同时彰显了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
(五)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国乃至西方封建刑法的特点在于罪刑擅断、刑法残酷、等级特权三个方面 。
随着历史的发展 , 现代刑法逐渐演进 , 确定起贯穿于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封建刑 。

6、法三特点相对应 。
启蒙思想家根据自由 , 针对罪刑擅断 , 提出了罪刑法定;
依据平等 , 针对等级特权 ,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
根据博爱 , 针对刑罚残酷 , 提出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
自由、平等、博爱 , 相呼应的是人权、人性、人道 , 这样的普世价值 , 彰显的着人类文明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充分的体现着刑法对人权的尊重 。
其派生原则为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
这些都很好的为保障人权做出重大贡献 。
罪刑法定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 并且不隐瞒的公之于众 , 这样人们可以事先对实施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有所认识 , 做出实施与不实施的真实判断 。
而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 。

7、基础有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两个方面 。
第一 , 以什么作为犯罪 , 对它科处什么刑罚 , 应该以国民亲自决定的民主主义的要求为根据 。
第二 , 以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特别是自由权 , 必须将犯罪与刑罚事前对国民明确 , 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处罚的人权尊重主义要求为根据 。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的权利 , 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上 , 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全方位保障人权 。
要想追求正义 , 切实的保障人权 , 犯罪与刑罚的对称性才是最重要的 。
相对于对称性而言 , 康德主张的是等量报复刑论 , 而黑格尔主张的是等价报应刑论 。
笔者同意黑格尔的主张 , 因为康德主张的是等量报复刑论(即以牙还牙 , 一眼还眼)很大程度上是违反人道的 ,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人性的 。


8、本原则最主要的是保障了犯罪人的人权 ,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面前 , 公民与国家的力量悬殊 。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束缚 , 必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法官擅断的局面 。
因此 , 正是有了这项原则的存在 , 犯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 才不会受到超越其罪行的刑罚追究 。
二、三人在刑罚论中的体现三人在刑罚论中体现大多集中在人道化上 , 以下笔者将针对刑罚的人道化进行论述 。
刑罚的人道化包括:刑罚的对象的人道化、刑种设置人道化、刑罚量定的人道化和罪犯处遇的人道化 。
(一)刑罚对象人道化刑罚对象的人道化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的主体犯罪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 。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孕妇、盲聋哑人、精神病人 。


9、过失犯罪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 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孕妇 , 不适用用死刑 , 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适用缓刑;
对于聋哑人或盲人 ,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 ,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 。
(二)刑罚裁量的人道化刑罚量定是秉承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 坚持刑罚个别 , 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犯罪背景、犯罪主观方面等综合考虑 , 融法理、情理于一体 , 最终作出人道化的量刑 。
正如天价过路费案件中 , 法官应该秉承着刑法量定人道化的信念 , 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真实处遇 , 做出逃费选择的客观存在困难等方面 , 酌定减轻量刑 , 方能使整个判 。

10、决充满人性关怀 , 兼顾法理与情理 。
(三)刑种设置人道化刑种设置是将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的次序排列 , 构成一个国家刑罚体系 。
刑罚体系从最初的死刑和肉刑中心 , 到以自由刑为中心 。
现今社会正逐渐向以罚金刑及其它非监禁化的刑罚种类为中心发展 , 这个过程正是刑罚从残酷到轻缓的人道主义体现 。
三、人性、人道、人权在刑法中的提倡(一)调整刑法体系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对于人性的发现和天赋人权的理念传播 , 人类的法律价值观已经由重视国家权益转向注重个人权益 , 人的尊严已被确定为刑事法律的根本价值 。
首先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在于公民的切身利益 , 需要国家相关制度的重点保护;
其次 , 在日常生活中 ,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 。

11、的犯罪发生率高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
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可以适当调整刑法分则的体系 , 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调置到首位 , 或者调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 。
将该类犯罪适当的调整位置 , 内在的反映着刑法对人性的尊重、人道的弘扬和人权的追求 。
(二)建立三阶层理论刑法的思维模式相当于汽车的方向盘 , 确立正确的方向核心 , 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基本价值 。
刑法的思维模式重点在于犯罪构成理论 , 我国采用苏俄的平行犯罪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主观、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 。
在对犯罪人的衡量方面没有确立入罪和出罪的先后顺序 , 而是四个方面进行一次性判断过程 , 既不经济 , 还导致形式关系与实质关系不能厘清模式 。
以至 。

12、于我国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无法出罪 , 无法用理论去解释的判决案例 。
但是反观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对犯罪构成的三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 将这三个要件分别考察 , 形成了一套有序思考严密的逻辑体系 , 从入罪出罪 , 正反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进行衡量 。
三阶层理论包含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个前后相继而不可偏废的过程 。
因此 , 从思维模式上我国刑法理论应当积极借鉴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 , 这种递进式的思维模式通过层层剥离的方式也能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内涵 。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对于沉默权制度 , 很多非法学专业的人也能说出一二 。
我们经常能在港片中听到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 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 。

13、证供 。
”但是在内地的警匪剧中 , 似乎没有听到过这种话语 。
沉默权沉默权制度是1966年美国通过的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进而演化而来的一项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刑事诉讼规则 ,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诉讼权利 。
要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就要确立沉默权制度 。
“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 , 但其受益者绝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 , 而是一国政府所管辖的可能受到政府怀疑或指控的全体社会的成员 。
”从局部上来讲建立起沉默权制度是保护了个案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不受自证其罪胁迫的权利 , 但是从全局上看来 , 沉默权制度能够保护所有肯呢过被怀疑 。

【浅谈|浅谈“三人”对刑法的意义】14、指控的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 。
因此 , 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 , 能够逐渐建立起沉默权制度 , 保护人权 , 避免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 。
(四)共犯关系的脱离引入共犯脱离制度的引入 , 通过利己结果的引导 , 促使罪犯及时回头 , 避免社会受到更严重的侵害 , 这无疑是犯罪人、社会和国家多方共赢的局面 。
基于“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的考虑 , 充分运用趋利避害这一人性的范例 。
共犯关系的脱离虽然为阻止犯罪做出真挚的努力 , 但是其他共犯人基于新的共犯关系做出新的犯罪行为 , 类似于中止制度 , 也可以适用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评价:“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 。
这和我们常说“苦海无边 , 回头是岸”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
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的引进可以弥补我国共同犯罪症规定之不足 , 可以使法律对真诚悔过之人网开一面 。
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原理M北京:商务出版社 , 20112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992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7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 1995第 9 页 共 9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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