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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编码:CMBC-HT-365(公司2011)保 证 合 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编号:个担保字第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证 合 同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 甲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传 真: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特制定本合同 。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一条 为了确保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 , 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 。
2、类为,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 (本金数额小写), (本金数额大写)。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 , 其开始的时间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 其届满日相应顺延;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 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 。
第三章 保证方式第四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第五条 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 则其中各保证人约定了担保份额的 , 为按份共同保证 , 各保证人按该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未约定份额的 , 为连带共同保证 , 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具体份 。
3、额详见附件)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 并且 , 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 , 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
第四章 保证范围第六条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
第五章 保证期间第七条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 , 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 。
【银行|银行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4、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保证期间 , 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 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 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第九条 保证期间 ,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 , 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 , 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
第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 ,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 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 。
第十一条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 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 。
5、利息;(7)本金 。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
第十二条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 ,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 。
扣收不足的部分 ,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 。
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 , 乙方不承担责任 。
第十三条 保证期间 , 甲方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等事项变更 , 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 。
第十四条 保证期间 , 甲方发生任何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安全的行为 , 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 , 并获得乙方的同意且按乙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
第十五 。
6、条 保证期间 , 甲方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 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
第十六条 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 ,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 , 应立即通知乙方 。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 , 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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