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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2(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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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委(党组)和行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和单位 , 则党委(党组)和行政的 。

7、主要领导都是审计对象 。
【条文】第三条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释义】本条也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
制定依据 。
两办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2126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2141号)等 。
(一)目前 , 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分为两种情况 , 一种是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 一种是总经理负责制的企业 。
按照规定的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 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 , 谁是法定代表人谁就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
有的企业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 但由总经理来实际履行经 。

8、营管理权 ,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仍然是董事长 , 如果有必要 , 可以与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 , 要求追加总经理为审计对象 , 但前提是该总经理的干部管理权在组织部门 , 而不是企业内部自己任命 。
(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
2【条文】第四条规定 。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 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 。
制定依据 。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
(一)经济责任概念基本上沿用了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但更加细化、清晰 。
(二)经济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 。

9、 , 例如党建工作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 , 这与经济责任有本质区别 。
【条文】第五条规定 。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 。
制定依据 。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
(一)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 并强调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
(二)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 即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从目前情况看 ,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多 ,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减少 。
(三)规定未对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作明确规定 , 主 。

10、要原因一是由于任前审计开展的较少;二是对同一个领导干部来说 , 下一任的任前往往是上一任的离任 。
虽然规定没有做出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 如果有必要 , 审计机关可以与组织部门沟通后 , 开展此项工作 。
【条文】第六条规定 。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 。
制定依据 。
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
(一)第一款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
这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很大区别 , 财政、财务 。

11、收支审计可以依照审计法、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审计 , 而经济责任审计只能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
对于省管理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 , 严格意义上说 , 应由省级审计机关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部分由市级管理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 , 就要由市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
(二)第二、三款规定了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本条规定是为了回应社会对审计机关的关切 , 主要原则是“上审下” 。
对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比较原则 , 对由谁申报、由谁实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机关担任主要领导的人员 , 或者在审计机关其他岗位的人员 , 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 , 该审计机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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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2(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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