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主要领导 党政 审计 国有企业 责任 规定 人员 干部 领导 12 经济
4.审计结果报告的主送人为行政首长本人 。
以函的形式送组织部门 , 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条文】第三十一条规定 。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权和移送处理权的规定 。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
关键词:审计决定、其他问题、依法移送 。
( 。
34、一)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下达审计决定 , 针对的是领导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 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 而不是领导干部本人 。
(二)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
(三)当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等其他审计事项合并一起进行时 , 出两个审计报告 , 资金数额较大、性质较严重等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相同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 在其他报告反映 。
【条文】第三十二条规定 。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 。
35、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救济途径的规定 。
制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键词 。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复查决定、复核、复核决定 。
(一)与两个暂行规定等以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相比 , 本条属于新增加内容 , 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要求 , 建议加入本条 。
(二)本条目的在于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 。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对被审计单位提供了 。
36、救济途径 , 但是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 , 所以本条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救济途径 。
(三)如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最终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 , 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但申诉和复查在审计机关范围内已经结束了 , 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走其他途径 。
(四)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申诉 , 经复核机关复核后 , 审计报告确实存在问题 , 需要调整或重新制发 , 而此时审计结果报告已经发出 , 则需要根据新的情况 , 再重新制发一份审计结果报告 , 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
具体细节会在规定实施细则中阐明 。
(五)关于本条救济途径 , 需要在以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加入 , 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告知 。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条 。
37、文】第三十三条规定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评价依据和原则的规定 。
制定依据 。
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一)审计评价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
需要说明的是 , 审计机关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评价时 , 必须要对行业标准进行认定 , 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 审计机关可以作为评价标准;有的行业标准是指导性的或信息化 。
38、的标准 , 审计机关在使用该标准进行评价时应慎重 。
(二)审计评价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
(三)审计评价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 , 无论是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还是出现的问题 。
(四)审计评价不能脱离经济责任范畴 。
【条文】第三十四条规定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9/0023818617.html
标题:党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2(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