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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条例 最新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 , 视 为歇业 。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 , 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 1次;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 。
校验由原登记 机关办理 。
第 。

7、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 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 , 应当及时申明 , 并向原 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第四章 执 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 ,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医疗技术规范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 展诊疗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疗卫生技术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 ,必 。

8、须佩带载有本 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
对限于 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 , 应当及时转诊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 (士) 亲自诊查病人 ,医疗机构不得 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
未经医师 ( 士)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 , 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 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 ,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并签字 ;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 意并签字 ;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 或 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 经治医师应当 。

9、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 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 法 规 , 加强药品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 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 详列细项 , 并出具收据 。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 ,承 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 指导基 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 。

10、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 二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 三 )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 四 )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由专家组成的 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对医疗机构 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 。

11、构评审委员会 。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 医学教育、 医疗、 医技、 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 。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 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 , 发给 评审合格证书 ;
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 , 提出处理意 见 。
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 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12、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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