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条例 最新 医疗机构
拒不校验 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出卖、转让、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 登记范围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 严重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 。
13、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
对造 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责任人 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 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 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
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 条例实施后的 6 个月内 , 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 补办登 记手续 ,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 构及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4年 9月 1日起施行 。
1951 年 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修订背景( 一 )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 保证 。
15、病历资料客观、真 实、完整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等法规 , 原卫生部于 2002 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对规范医疗机构的 病历管理 , 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
为进一步加强 医疗机构管理 , 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 , 医政 医管局组织专家对 2002 年下发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 , 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 ,以及 31 个省(区、市)卫生厅局 (卫生计生委 )医政处的意见 ,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 2013 版 。
1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修订对 2002 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 , 同时在新 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 ,体现了新形 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等做好衔接 。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 ) 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
2002 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 23 条 , 未划 分章 。
2013 版规定分成 7章 , 共 32 条 , 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 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
( 二 ) 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 用范围 , 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 。
17、部门 , 增加了病 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 , 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 或录入门 ( 急) 诊病历的要求 , 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 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 , 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 , 修订 了门 (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
( 三 ) 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 ,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 工作特点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 施方案 (2009-2011 年) 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0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 , 原卫生部先后在。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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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新|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