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检查 装置 PSC 污水处理 生活 船舶
1、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 , 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 。
近年来 , 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 。
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 , 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 。
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 , 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 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
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 。
2、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
现有船舶 , 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 , 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 , 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 , 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
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 , 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 , 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
但不论何种情况 , 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 。
3、 , 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 , 以中等速率排放 。
(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
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 , 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 , 并且排出的废液 , 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 , 也不会使水变色 。
(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 , 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
(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 , 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
第九条规定:本附则第八条不适用下述情况:(1)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 , 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 。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 , 如果在发生 。
4、损坏以前或以后 , 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
根据附则中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 , 非经主管机关许可 , 经过检验所涉及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 , 不得作重大的改变 。
在我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 , 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排放区域项目内 河沿 海距最进陆地4海里以内距最进陆地4-12海里浬 。
5、生化耗氧量不大于50mg/l不大于50mg/l悬浮物不大于150mg/l不大于150mg/l无明显悬浮固体大肠杆菌不大于250/100ml不大于250/100ml不大于1000/100ml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种类及工作原理船舶生活污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医务室等排放的污水 , 这一类污水只要过滤出固体物质再经消毒杀菌处理后 , 即可排出舷外;另一类为含有粪便的厕所冲洗水 , 需要处理的多属此类 。
为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及我国法规的要求 , 目前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储存、集中排放的设备;一种是生化处理装置,即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 。
2.1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 。
6、该装置主要由污水柜、污水泵、粉碎机和污水管路组成 。
污水柜内壁涂有防腐层 , 柜底倾斜利于排空 。
其工作原理如下:污水和废水经粉碎机处理后流入污水柜 , 然后由污水泵排至露天甲板的标准排放接头送到岸上接收设备 , 或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出舷外 。
当船舶航行到禁排水域或在无接收设备的港口时 , 污水储存在柜内 , 而废水借重力排出;当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水域时 , 则所有泻水都借重力排往舷外 。
2.2生化处理装置生化处理装置主要是利用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处理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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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船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