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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财务处理的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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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财务处理的方法创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作为公司国际业务的平台和窗口,尤其以在香港设立子公司最为普遍,国际信用证结算已成为在港贸易公司业务的主要结算模式 。
除了基本的开证、收证模式外,又衍生出“背靠背”代开证模式、双币种“背对背”代开证模式等 。
这些模式的出现,主要是配套近年境内外汇率、利率环境变化而逐渐在市场产生的新贸易模式 。
反映在会计处理上,香港和内地由于金融环境和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不同,对信用证的会计处理也存在一些差异 。
笔者通过案例的方式反映这些差异,同时通过会计处理真实反映业务的性质 。
二、案例描述 A公司是国内母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 。

【国际|国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财务处理的方法创新】2、资子公司,现有一笔以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具体描述如下:国内Y公司与境外H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境外进口一批铁矿砂料,涉及进口报关、质量检测、货物运输等货物项下的事项全部在购销合同中明确其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
同时,国内Y公司与香港A公司、国内X公司签订委托代开证协议,由国内Y公司委托国内X公司作为其境内的开证代理商为其开具远期证至香港A公司,A公司收证后,“背靠背”开具即期证给境外H公司 。
协议中明确香港A公司、国内X公司只承担开证责任,即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真实、无误、有效的国际信用证 。
如图一所示: 三、案例剖析及说明 1、国内Y公司和H公司(供应商)签订货物购销合同 。
香港A公司与国内 。

3、Y公司、国内X公司签订三方代开证协议 。
2、从业务本质而言,国内Y公司与国内X公司、国内X公司与香港A公司、香港A公司与境外H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目的均只是为开具信用证的形式需要,实际购货合同的购货方和供货方分别为国内Y公司和境外H公司,相关合同条款均由国内Y公司和境外H公司协商确定 。
3、作为香港A公司而言,对境外供应商开具的是即期信用证,需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立即付款,而国内X公司开具给香港A公司的是90天的远期信用证 。
因此香港A公司需要在香港以远期信用证质押取得银行借款 。
4、香港A公司开具发票给国内X公司,价格是在供应商销售价格基础上加差价,以弥补借款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赚取一定的 。

4、收益 。
四、财务处理及争论焦点 。
(一)香港A公司帐务处理意见如下: 1、甲方二开具给香港A公司的远期信用证,香港A公司作为应收票据列报;
2、香港A公司在香港外资银行的借款,作为短期借款列报;
3、香港A公司按供应商实际销售价列报主营业务成本,按开票给国内X公司的价格列报为主营业务收入 。
(二)帐务处理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如下: 1、信用证结算是否可以列入应收票据 。
2、向银行的融资行为是界定票据贴现还是短期借款 。
3、该项业务是按总价确认收入还是按差价确认代理费收入 。
五、笔者的观点 1、信用证结算是否该纳入应收票据核算取决于应收票据的实质含义 。
虽然国内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票据只核算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 。

5、汇票 。
但从信用证的功能上分析,实质和银行承兑汇票类似,前者主要针对的是国际贸易结算,后者主要在国内使用 。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信用证项下的不同情况及业务进展的不同时期来具体判断,一般应以银行水单上是否列示该项信用证为基本的判断标准 。
若银行水单已经列入了该项信用证票据,则表明银行已取得对议付行付款的承诺,无论客户是否有能力付款,议付行都有义务无条件到期付款 。
此时应确认应收票据已经实现 。
为了规范该类交易的会计处理,笔者建议能否在“应收票据”科目下设置“信用证下银行承兑汇票” 。
同理,企业在开具国际信用证时,根据信用证基本信息判断,一旦形成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且银行水单已列示承兑付款的时候可以将其归入“应付票 。

6、据信用证下银行承兑汇票”核算 。
2、区分票据贴现和短期借款的关键在判断A公司对收到客户的信用证的处理方式 。
已实现承兑的信用证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申请转让、贴现、质押的处理方式 。
若进行贴现,该项信用证的收款权利让渡给银行,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所附开证行的资质、金额、币种、付款期限等因素来确定贴现的利率,并最终确定贴现金额,一旦贴现,该项信用证的权利即转移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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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际|国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财务处理的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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