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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国际货物销售担保知识产权论文( 四 )



按关键词阅读: 销售 担保 国际货物 论文 知识产权


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 , 那么把“或”理解成排他性的是毫无意义的 。
有人或许会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 , 那卖方的义务不就增大了吗?但是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 , 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 。
因此 , 当事人双方就转售国和使用国做出预见并做出排除是完全可能的 。
(二)“预期”的含义 。
这个词语是模糊不清的 , 对它 。

18、的理解众说纷纭 。
首先 , “预期”不必是书面的 , 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 。
其次 , “预期”意味着双方之间达成了合意 , 而不是单方的理解 。
再次 , 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型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 , 则也视为“预期” 。
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 , 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 , 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 , 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预见 。
当然 , 如果情况有变 , 买方应将这种变化告知卖方 。
(三)公约中使用了“State”(单数形式) , 是否意味着卖方的担保责任只限于一个国家? 从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考虑 , 双方当然可以就几个国家作为可能的销售国作出约定 , 公约不应对此有所限制 。
此外 , 如果 。

19、约定国是联邦国家(如美国)或多法域国家 , 其内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有所差异 , 这时也应允许当事人就该国内更小的领域作出界定 , 如约定美国纽约等 。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任何特定国 , 则买方营业地视为卖方担保的国家 。
如果买方有多个营业所 , 根据公约第10条的原则确定 (四)、对转运途中经过的国家的担保 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 , 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 , 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 。
但是 , 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 , 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 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 。
这种情况下 , 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 。
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买方自己由于使用货物造成侵权 , 则由买方负责 。

20、 , 否则相反 。
五、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1、买方知道 一个德国销售商S向瑞士买方B出售了一批杂货 , 包装上印有橘红色的大M.双方都不知道这可能与瑞士一家著名的大杂货店M产生混淆 。
交货后 , M对B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
S应该负责吗? 公约第42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 , 卖方不再承担责任 。
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 。
如果发生争议 , 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 , 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 , 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 , 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 , 买方比卖方更有 。

21、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 。
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 ,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 , 卖方就可以免则 。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 , 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
显然 , 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 , 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 。
但是 , 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 , 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 。
因此 , 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并且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 , 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 。
此外 , 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 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 , 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 。
鉴于M在买方所在地有很高的知名度 , 买方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 。

22、 , 所以排除了卖方的担保责任 。
2、根据买方的指示作出的 同样的 , 如果卖方由于某种原因知道或怀疑依据买方的指示制造出的产品会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 他应将此告知买方 , 并且不受时间的限制 。
如果买方不理会卖方的警告仍然坚持其指示 , 卖方不负担保责任 。
六、建议做一些修改 调查表明 , 法院很少援引第42条 , 原因即在于其用语复杂 , 充满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前文分析的) , 当事人很难预见到最终结果 。
因此 , 当事人倾向于在合同中加入类似条款以抵消第42条的效力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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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际货物|国际货物销售担保知识产权论文(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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