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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订立合同 。
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的规定 , 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 , 必须满足如下要件 。
首先 , 时间要件 , 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的 。
强调这一时间因素 , 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的规则及其特殊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的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别开来 。
其次 , 程度要件 , 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suchimportance)时 , 才能宣告合同无效 。
至于何谓“如此重大” , 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的相同情况下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areasonablepersoninthesamesituation),在知道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的行为来判断 。
如果该人因此将根本不会订立合同 。
8、 , 或将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 , 就可以认为此时的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度 。
最后 , 对方要件 , 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 , 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的 , 此错误可以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的意思表示所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 , 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的规定)或c、对于此错误的存在 , 另一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所谓“理应知道” , 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能知道的情况) , 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commer 。
9、cialstandardsoffair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 。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 , 援引该规定的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错误外 , 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的错误是违背了 , 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的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actinrelianceofthecontract) 。
对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 ,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
首先 , 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impossible)的情形区分开来 。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状态不了解 , 而错误 。
10、地相信实际上已经消灭的标的物仍然存在 。
则此时已经不属于错误的范畴 , 而应适用有关“自始不能”的规定 。
而依据通则第3.3条的规定 , 仅有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该规定将对合同效力的质疑转移到将来货物交付之时 。
在合同订立时即使与之相关的财产已经灭失 , 合同仍然有效 , 当事人不能依据“错误”宣告合同无效 。
合同订立时的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履行不能的效果一样 , 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与责任将依据不履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其次 , 关于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的归属 。
依据通则第3.6条规定 , 在表述或传达一项声明种发生的错误 , 应视为做出声明一方的错误 。
据此 , 如果此错误满足了第3.5条(1) 。
11、款的规定 , 则做出声明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
需要注意的是 , 此错误必须是发生在表述或传递过程中的 。
如果信息已经到达接受方 , 而接受方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误解了其内容 , 则该错误不属本条规定的范畴 。
如果此时符合第3.5条(1)款的规定 , 则接受方而非声明方可以援引其规定宣告合同?扌?BR第二 , 欺诈(Fraud) 。
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的陈述而订立合同 , 则该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所谓欺诈性的陈述(fraudulentrepresentation) , 依据通则第3.8条的规定 , 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 , 或另一方当事人对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本应予以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fraudulent 。
12、non-disclosure) 。
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虚假陈述 , 还是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 , 与错误明显不同的是欺诈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目的 。
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 , 并因此从对方的错误中获益的行为 。
因而欺诈人具有主观恶意 , 其性质是相当严重的 , 所以欺诈行为本身足以构成受欺诈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 而无需如同错误那样还要附加其他条件 。
第三 , 胁迫(Threat) 。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之胁迫 , 而订立合同 , 则他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1/0023864285.html
标题:国际|国际商事法律救济论文(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