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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投资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事故承担责任 。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聘用的“三车”驾驶人 , 要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要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要 。
7、求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要求驾驶运输车辆;不得为驾驶人承担行政处罚的罚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 , 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 , 应当报经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要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
(四)“三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GPS终端设备 。
“三车”企业要设立GPS监控平台 , 并将信息数据实时传送至监管机关;必须在规定位置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 , 并严格实行限速行驶 。
(五)各类工程建设单位 , 在建筑施工、沙石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沙石材料供应单 。
8、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落实交通安全与营运责任;相关运输业务必须发包给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 , 并与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混凝土生产运输单位签订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书 , 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营运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北城办及县农委、水务局、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分局等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 要加强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 , 要与承建单位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要求承建单位规范管理“三车” , 对不按规定管理“三车”的要依法解除合同 。
五、完善联动执法机制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各监管部门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 。
县公安交管、市容、交通 。
9、、建设、建管、劳保、农业、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执法 , 对“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
(二)强化联合执法和执法联动 , 严惩违规车主及相关企业 。
在依法处罚“三车”驾驶人的同时 , 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一并查处 。
县“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三车”交通违法和责任事故进行汇总分析 , 将信息分别抄告县公安交警、市容、交通、建设、安监、建管、农业、劳保等部门 ,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
(三)建立“三车”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 。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车”违法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车辆的车牌号、驾驶人 。
10、、车主、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和查处情况 , 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
(四)建立“三车”违法“黑名单”制度 。
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驾驶人、车主、企业 , 除了从重处罚外 , 县“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
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 不得驾驶包括“三车”在内的营运车辆;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 , 收回其道路运输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 , 依法吊扣其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 , 加强对“三车”相关企业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 。
对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
六、加强领导 , 建立协调配合 。
【工商局|工商局营运综治意见】11、的工作制度 “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 ,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 密切配合协作 , 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
(一)“三车”整治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 , 抽调到“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与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 定期召开会议 , 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 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建立县“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 保障“三车”整治工作的开展 , 对安全营运的“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予以奖励 。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 , 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安全督导员;加强组织领导 , 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加大宣传力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3086.html
标题:工商局|工商局营运综治意见(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