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安全 管理办法 验收 工程 质量 监督 交通 城市轨道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 。
第十一条 桩基工程施工之前 ,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专项方案 , 各方通过之后报至轨道监督站 。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检测方 。
7、案实施检测 。
第十二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 同时将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三条 工程中出现以下安全质量问题的 ,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员:(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严重不相符;(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合格;(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的要求;(五)其它严重 。
8、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的问题 。
第十四条 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质量实行节点验收制度 。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 ,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工程验收制度、计划、标准 , 确保验收工作协调统一 。
对以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工程进行节点验收或条件验收的 ,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监督:(一)第一批桩终孔或地下连续墙成槽节点验收;(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三)地基基础节点验收;(四)主体结构节点验收;(五)盾构始发及到达条件验收;(六)盾构首推100环及到达前100环节点验收;(七)盾构隧道旁通道开挖条件验收;(八)盾构穿越江河、高架、已建居民小区、重要建(构)筑物及已建成地铁隧道的条 。
9、件验收(九)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条件验收;(十)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
第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 明确质量评定标准 , 办理“三新”核准 ,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和监控监测结果周报 , 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和监控量测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制构件、钢筋原材和结构实体进行抽检抽测 , 对基坑围护结构及其周边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 , 第三检测和监控量测单位应编制工作方案 , 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 。
10、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查方式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发出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 ,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
整改完成后 , 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复检 , 对整改情况报告(附影像资料)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发生工程突发事故时 , 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 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得隐瞒不报 。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南宁市“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 “邕城杯” 和国家 。
11、级奖项 。
施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 , 前一层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 , 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评价 , 并填写验收记录表 。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 , 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质量验收 , 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二)主体结构( 。
12、含钢结构)分部工程;(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6647.html
标题:城市轨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