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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官释明权分析论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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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不充分的释明诉讼请求不充分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量上的不充分 。
比如 ,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 原告由于不懂法律 , 本是城市居民却按农民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提出赔偿 。
二是质上的不充分 。
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本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 , 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 。
3、诉讼标的的释明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当事人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 , 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
在有些情况下 。

7、 , 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理解不当 , 起诉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 , 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并不明确 。
对此 , 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 。
4、除去不当的释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有明显不适当 , 法院应予释明 , 要求其除去或变更不当之处 。
除去不当的释明主要有:第一 , 关于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释明 。
第二 , 关于当事人不适当的释明 。
5、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如遇当事人对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对管辖权存有异议、对依法应记载当事人口诉内容等情形时 , 法官均须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
(二)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 释明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指导其举证 。
也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 , 对有关情况进行必 。

8、要的引导 。
1、对当事人举证中的释明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 , 告知当事人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及具体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等 , 促使当事人围绕讼争的焦点 , 积极、全面地举证 。
2、提出证据材料的释明在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出证据材料 , 或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的情况下 , 法官应启发当事人 , 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材料 , 并告知当事人 , 如仍提供不出必要的证据 , 将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
3、对证明责任的释明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是指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 , 由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责任 。
法官通过对结果责任的释明 , 可有效促使当事人举证 。
4、 。

9、证据交换中的释明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 , 法官的释明主要体现在: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 。
即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 , 出示证据的形式要求等 。
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 。
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 , 法官引导当事人适当变更 , 以明确己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 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 , 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 , 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 。
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 。
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 , 庭审时法院也不再就此进行质证 。
对继续提供相关证据的释明 。
如出现了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或在对方提出了相反证据后的举证责任承担等 。

10、情形时 , 法官应予适当提示 , 让当事人尽可能穷尽举证责任 。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在庭审阶段 , 法官应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焦点 , 居中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
1、诉讼程序的释明 。
法官应对为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为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性问题 , 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说明 , 特别应将“诉辩式”庭审方式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 促使其配合法庭实现庭审各个阶段的功能 , 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
2、主张与抗辩的释明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资料 , 包括主张与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不充分、矛盾或不适当的情况下 , 法官应通过释明 , 使其主张或抗辩明确、清楚、充分、适当;不允许法官未经释明就以当事人主张不明为由排斥其主张 。
3、 。

11、质证中法官的释明在质证中法官处于听证的地位 , 其职责是主持质证程序 , 听取双方的质辩 , 对质证中应涉及而未涉及或者未质辩清楚的问题 , 进行引导和发问 。
当事人的举证、论证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的 , 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法律上的要求 。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 , 认为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评估才能查明的 , 法官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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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官|法官释明权分析论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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