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方法 法律 运用 探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 , 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以下意义: 1、限制外部股东加入 。
有限责任公 。
12、司具有“人合性” 的特点 , 为维护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运转的稳定 , 投资者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定前置程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设定限制条件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只有这两个条件得到满足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才能实现 。
2、确保和增强投资者股东地位 。
除公司法设定的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外 , 投资者还可以要求内部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对内对外股权转让的最优级优先购买权 , 从而确保和增强自身的股东地位 , 甚至取得控股法律地位 。
根据本案 , 对于复星来说 , 实现优先购买权利益最大化方式是 , 协议取得优于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最优级优先购买权 。
即未来海之门公司任一股东转让股权 , 无论对内还是对外转让 , 复星都作为第一顺序 。
13、受让人 , 复星有权选择行使协议约定的最优级优先购买权 , 购买转让股权的全部或部分 , 在复星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 , 其他股东才能行使次级优先购买权 。
如果复星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 则无法协议约定复星的优先购买权 。
原因在于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该强制性条款排除了章程的自由约定 , 投资者没有股份对外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
因此 , 就本案而言 , 对公司法的第72条应该作出何种解释 , 取决于复星与证大在设立合资公司之初 , 在“母协议”中究竟是怎么约定的 。
四、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是有区别的 。
法律论证是论证大前提的合理性 , 目的是解决大前提的缺陷 , 而法律推理则是根据推理规则 。
14、推导出结论 。
司法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 , 一方面法官也不能随意选择法律进行断案 , 另一方面在选定了法律规范之后还必须依照一定的推理规则进行 。
法官在选定了法律之后 , 要对选择适用的法律作出合理的论证 , 为什么用这条法律 , 而不是其他的 , 即论证大前提的合理性 , 属于外部证成 。
在认定了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 , 寻找到了法律依据这一大前提 , 并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使大前提具有了明确性和合理性之后 , 再依据推理规则进行法律推理得出最终结论 , 属于内部证成 。
法院若依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认定复星具有股东优先认购权时 , 首先必须论证为什么要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
法院若认为证大、绿城转让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行为与直接出 。
15、售海之门股权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 , 并进一步从主客观方面论证SOHO中国受让股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复星的同意 , 违反了复星与证大、绿城的“母协议”约定 , 从而为适用公司法第72条这一大前提提供了合理性支持 。
法院若最终认定SOHO中国的行为侵犯了复星的股东优先认购权 , 这样还必须论证证大、绿城转让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行为就是直接出售海之门股权的行为 。
因为不能直接按照推理规则推导出这一结论 。
这一命题 , 需要加入一个新的三段论来论证 , 这个新的三段论即属于外部证成 。
这一新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新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这表明新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属于任意性条 。
【法律|法律方法之运用探析】16、款 , 只有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权转让规则的时候才适用 。
这就为按照推理规则进行法律推理提供了合理的大前提 。
法律推理就是指以法律为大前提 , 以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推理过程 。
至于对作为推理前提的论证、辩论过程则由其他的法律方法、法律论证、解释等来解决 。
例如 , 本案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可以是新公司法第72条的法律规定 , 小前提是证大、绿城转让其持有海之门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行为就是直接出售海之门股权的行为 , 结论是SOHO中国侵犯了复星的股东优先认购权 。
五、小结 本案中的这种股权转让设计 , 在整体并购或经营重组中可以看到 , 其目的就是为了绕开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如果这种设计不受制约 , 公司法关于原股东优先权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
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最大程度的亲和力 , 司法必须对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给予适当的关注 , 公共政策、大众观念、利益集团的对峙以及整体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的轻重权衡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完全封闭在法官的视野之外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338.html
标题:法律|法律方法之运用探析(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