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路径 救济 形骸 股东大会 股东 质询
我国公司法上由董事而非董事会为答询义务人的设置也不合理 , 这容易使得各个董事之间相互推诿 , 因此应当如德国法 , 将董事会整体作为单一的答询义务人 , 再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代表来具体答询 。
3 质询权的法律救济 无权利无救济 , 如果股东质询权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 , 那么再完善的质 。
7、询权制度也只能流于空谈 。
被拒绝答询的股东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州法院提起强制质询咨询程序 , 法院对质询以及对董事会拒绝答询进行合法性审查 , 但审查内容不包括答询是否妥当 。
但德国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并不具有实践意义 , 因为股东在此情况下可以直接按股份法243条提请撤销相关决议 。
我国的质询权救济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 。
学界认为:(1)如果将答询义务视为董监高的执业义务 , 那么违反答询义务就属于违反了董监高的善管义务 , 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若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 , 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 若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 , 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 。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能否将违反答询义务归于违反善管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 这一做法尚值得商榷 。
8、 。
(2)质询权受损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 , 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提供其在股东大会上拒绝提供的信息 , 一如德国股份法第132条所规定的“信息强制提供程序” 。
然而 , 这种做法尽管可以满足股东的知情权 , 但是却不能改变已经做出的决议 , 这也是为何德国股份法132条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 。
质询权的目的即在于为表决权的行使提供充足信息 , 如果决议做出后才获得这些信息 , 那么质询权设置的价值无疑大打折扣 。
(3)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决议瑕疵诉讼制度 , 赋予了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就内容或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
质询遭拒的股东可以决议程序存在瑕疵为由 ,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
但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程序瑕疵 。
9、仅包括召集程序瑕疵和表决方式瑕疵 , 违反答询义务显然不能归于召集程序瑕疵 , 而表决方式瑕疵一般认为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不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定最低法定出席数;表决时赞成票达不到法律或章程所定的数额;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和董事参与表决;代理人欠缺委托书和委托书授权不明等 。
质询权受损害显然并不包含在其中 , 这说明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对程序瑕疵列举存在周延性上的不足 。
笔者认为 , 我国公司法也应当借鉴德国、日本对质询权救济的做法 , 将决议程序瑕疵覆盖到决议的各个环节 , 包括质询权受损 , 但答询义务人违反答询义务构成股东大会决议方法的瑕疵 , 属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事由 。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06. 2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2001. 3钱玉林.论股东质询权J.比较法研究 , 2005 , (1). 4蒋学跃.股东质询权刍议J.河北法学 , 2009 , (2).第 5 页 共 5 页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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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东|股东质询权股东大会形骸化救济路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