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保护 公司 影响 股份 利益 回购 债权人
公司股份具有高风险性 , 其价格一般由公司营业成绩决定 , 一旦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 必然导致股份价格的下跌 , 股票不易脱手 , 危及公司资产的健全性 。
更严重的是 , 公司为谋求一己之私 , 通常多在高价位或以高于股票实际价值买入 , 公司资产已蒙受双重损失 。
公司资本额越大 , 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 , 其信用就越强 。
4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 使其获得清偿的风险性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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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股份回购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第一 , 明确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
对债权人而言 , 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最低财产担保 。
在股份回购中如果以资本或公积金作为财源 , 实质上是对股东出资的返还 , 会造成公司债务担保数额的减少 , 有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
故而在公司股份中 , 必须对回购财源进行限制 。
多数国家规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可分配盈余 。
我国公司法对于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情形的股份回购的财源限于税后利润 , 但对其他情形的股份回购的财源未作限制 , 出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考虑 , 也应限于可分配盈余 。
第二 , 应该限制回购的比例 。
回购股份的比例与数量是一个关系到公司资本与该股票的稀缺性、投机性 。
8、的参数 , 股份回购的比例大小也将直接影响该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平稳与波动情况 。
5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7-3项规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自身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欧共体关于公司法的第2号指令第20条第1款c项规定:“基于股东会决议同意 , 为避免公司重大而立即的损害以及为提供职工持股等事由而取得自己股份 , 其取得后所保有自己股份的票面额总计不得超过认募资本额的十分之一 。
6我国立法只是对为职工持股计划而回购的股份数额限为5% , 对其他几种情形并未规定 , 这是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 。
对股份回购的限制 , 参照各国规定 , 以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为宜 。
健全股份回购的债权人保护程序 。
为防止股份回购的不公 。
9、正 , 危及债权人利益 , 股份回购时首先需要履行减资程序 , 通知债权人 , 对异议债权人提供清偿担保 。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还可以建立禁止令制度 , 即当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公司所进行的股份回购难以或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 ,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 禁止该股份回购 。
另外 , 债权人还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自己债权的处理 , 要求公司应当对股份回购的理由、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实施的债务安排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 未经债权人会议半数以上的人同意 , 公司不能进行股份回购 , 强化债权人的自我保护 , 变被动为主动 。
第三 , 明确公司 董事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 。
我国公司法第150、152、153条7只是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 没有规定董事违 。
10、法造成债权人损失时对债权人的责任 。
股份回购的方案多数由董事会制定 。
实践中 , 董事会在制定有关股份回购的方案时 , 可能会出现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例如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真实)影响债权人对股份回购的判断情况 , 或者可能出现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或不依法公告股份回购事项直接进行股份回购以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 , 所以 , 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 , 公司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负有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 , 董事应当以理性、谨慎的态度对待债权人 , 当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时 ,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这是强化董事责任 , 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必要措施 。
第四 , 明确股份回购中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 。
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 , 违法的股份回购行 。
【股份|股份回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11、为大量存在 , 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
针对这种现象 , 应该赋予债权人以股份回购无效诉权 。
所谓股份回购无效诉权 , 是指债权人因特定事由而享有的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利 。
但为避免债权人滥用此种诉权 , 危及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扰乱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 , 应在立法中对其进行限制 。
可效仿日本的做法 , 规定由债权人提供担保 , 如果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8074.html
标题:股份|股份回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