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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3)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 , 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 ,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 , 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 男性满60周岁 , 女性满55周岁时 , 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属于农村居民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 , 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
2、;
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
产假、看护假期间 , 照发工资 , 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 , 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
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 , 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 , 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 。
3、老问题 。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 , 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 , 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 ,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 , 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 按单位所在地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 , 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 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 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 。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 。
4、育服务证 。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 , 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 , 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 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 , 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 。
对无计划生育 。
5、证明的 , 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 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 , 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 , 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 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 , 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对没有 。
6、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 不得招聘雇用 。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 , 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02/0024074705.html
标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精简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精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