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绿化管理条例有哪些

4月12日,采访人员从市执法局园林绿化中心获悉,作为我市第一部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经正式公布 。
据介绍,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我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林绿化实际情况,制定了《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由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批准,4月8日正式对市民公布,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
采访人员看到,该条例共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公园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65条8000多字 。其中,在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两章中,严禁下列这些行为 。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