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法院的判决都没有从法律上讲警方有没有权利将嫌犯游街示众

虽然现场指认”符合司法程序,但如此大张旗鼓还是有一丝游街示众”的味道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刑侦部门在执行逮捕或刑拘时,给嫌犯戴上头套 。其目的是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围观者过分注视,而感受到人格侮辱 。从法律的角度看,基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尊重,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审判就不是罪犯,尚不能将他们当作有罪的人来看待 。不仅如此,即便是已决犯也不得将其游行示众 。
哪些犯罪行为可以 示众?没有任何罪状够得上游街示众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文规定的 。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游街示众,原本庄严的执法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与现代法治精神及司法文明相去甚远 。所以应该是禁止的 。
【连法院的判决都没有从法律上讲警方有没有权利将嫌犯游街示众】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同样,早在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近年来,对于禁止游街示众,有关部门也是三令五申.
类似的案件如陕西那个府谷县那个什么持枪抢劫特大案件,其性质都是一样的,近几年此类时间屡见不鲜,也充分的暴露出了中 国人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
呵呵~~,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可真有点不容易啊,被系统审核了好久不说,有的字打出来人家还会禁止,所以大概意思你明白就行了 。呵呵~~
七楼、八楼的哥们抄的也太没有水平了吧?犯得着连我下面的“呵呵~~”也一并抄去?真是,怎么说呢,哎!
还没有判决,当地公安机关就到处散发传单,说他有罪 。不知到法律上对当地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怎么定性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没有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之前是无罪的 。所以如果当地公安局发放传单的行为被查证属实,那么可以根据行政法要求公安机关为你姐夫的名誉损失承担赔偿 。不论你的姐夫是否真的有公安机关所说的罪,只要法院还没有宣判都是无罪的 。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
游街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废止的,为什么?废止游街是在1986年和1988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过通知,明确“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又在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并发布施行 。
作为90后的自己,从电视上能看到以前那个年代游街示众其实是对尊严上得不尊重,将别人的丑事对外公示,通过游行的方式不仅告诫大家而且犯人自己也会觉得羞愧难当 。就像现代社会一个人的丑事我们从不对外人提起 。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犯人的尊严也是要维护的,犯法了有法律来制裁,废除游街示众才能表现现代是法治社会,不能因为他们涉嫌犯罪,就无尊严地展现在大家的视野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这也是在现代社会被废止的原因所在,所以在这里我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因为什么原因而废除了游街:
第一、首先法律跟随着文明的脚步,生活中法律常讲到对别人要宽严适度、处罚适当,这才是人类的大度,游街不仅对人格是不尊重,而且对其家人也有一定的伤害,长久以后人们的内心会有一种精神恫吓的表现,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毕竟要达到的目的是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些旧传统一旦继续行使,会加剧对涉嫌违法者的怨恨与伤害 。
第二、游街的方式让很多人民群众不被认可,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让大家参与其中,明白事情的缘由,真正的让社会中的所有人知道法律带来的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也是老人传下来的话,游街示众急剧丧失社会心理基础 。
民国时期,犯人通常都会被捆绑在木棍上游行,并且已垂吊的方式来展现,周围还有不少百姓观看,交头接耳的互相探讨着这个人的罪行,这种方式就是提醒百姓要引以为戒,不然就会跟犯人一样 。
还有近些年来,比较受到关注的是“四名身穿防护服、脖子挂着照片”并且被游街示众的内容在网络中快速的传播 。
现在的法律来讲,游街示众其实已经代表了这个人判定为死刑,但是现在的人文教育告诉我们,即使这样也要让对方体面的离开或者活下去,每个人都有悔改的机会,游街的年代早已远去,现代社会能制约大家的就是法律,只有老百姓守法公民的职责,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就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