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法院认为 , 馨源公司向高汉公司借款用于郎咸平归还个人消费贷款 , 郎咸平不仅认可 , 而且已实际使用该钱款 , 双方由此产生了权利和义务 。馨源公司系享有权利的人即债权人 , 郎咸平系负有义务的人即债务人 。由于两者之间并未约定何时履行还款义务 , 现馨源公司向郎咸平主张返还900万元及其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
三、高汉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之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可见适用连带责任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明确的合同约定为前提 。高汉公司依照三份《借款协议》约定 , 将借款陆续支付给协议中的丙方 , 并没有违反约定 。虽然丙方直接将借款给付郎咸平而非借款人馨源公司 , 但馨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 且按约归还高汉公司出借的借款900万元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 , 馨源公司已实现三份《借款协议》的目的 , 协议双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鉴于馨源公司与郎咸平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 馨源公司要求高汉公司对郎咸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法院认为 , 馨源公司向高汉公司借款900万元 , 并交付郎咸平用于归还自己个人消费贷款 , 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和债务 。馨源公司要求郎咸平返还钱款900万元本息 , 依法予以支持 。馨源公司要求高汉公司对郎咸平返还钱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 原审第三人郎咸平返还原审原告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钱款900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 原审第三人郎咸平支付原审原告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钱款900万元的利息 , 自2019年3月21日起 ,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审原告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原审被告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审第三人郎咸平返还钱款9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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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件总结 , 有很多话想说 , 有些也不方便说 , 还是多学习法律多留下证据多保护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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