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国外参展

(三)参展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参加展览会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外经贸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在外商投资企业 。供货、协作单位的人员可以作为参展单位的邀请人员参加展览会 。参展人员应是主管业务的领导和懂外语的业务人员 。参展团组每个标准摊位人数不超过两人 。
(四)赴国外参展、办展活动的审批程序和申报文件
赴国(境)外举办和参加展览,须经外经贸部审查批准 。
具体审批程序采取预审和终审两种形式:预审是对主办单位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批;终审是根据审批条件,视准备工作情况予以许可的审批 。
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两次 。主办单位在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后,于4月底和9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出国(境)参加国际博览会、国际经贸展览会的计划报送中国贸促会汇总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省、区、市名义举办的出国经贸展览会,报送外经贸部(发展司)汇总后统一交中国贸促会协调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办展名称、展出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展人数、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在外停留天数、出访路线等 。外经贸部于7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预审通知书批复给各主办单位 。
各主办单位凭预审通知书进行招展的准备工作,并须于开展3个月前将终审材料报外经贸部审批 。终审材料包括:参展单位名单、展品大类清册、经费收支、国(境)外协办单位情况(背景材料、资信情况、展览服务能力)等 。外经贸部在材料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正式批复 。
主办单位在得到外经贸部正式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对外的实质性工作,如发布办展信息、承诺或签订协议,以及办理出国(境)的有关手续等 。活动计划一经正式批准 , 要严格执行,不能任意更改,必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
【去国外参展】
根据国务院有关严禁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精神,出国展团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应严格控制,各办展单位应严格按外经贸部正式批复核准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增加 。各主办单位应在展览结束后1个月内将赴国(境)外参展、办展活动的总结报告报送外经贸部 , 作为下次审批的参考 。
至于护照是没有有效期的,你可以先办 , 只是需要签证罢了,体检没有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