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本质,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反映出来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征的内部体现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 , 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 。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 , 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 , 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 , 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简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 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 , 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是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 。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然谈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离开《合同法》等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 , 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强制保护,因而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涉约行为都受这种约束力的规制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 。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 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 , 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 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 。如确认合同无效 , 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 。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 。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 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 。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 , 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 。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 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对违约责任的认定 ,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 。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旨在补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债权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尽管突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 但还是有着与损害赔偿不同的特点 。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如下:(1)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2)当事人非经协商或依法律规定 ,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项权利 , 如给付请求权、抗辩权等 。(4)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 。(5)当事人一旦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学者称之为“合同的对内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我对此表示赞同 。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不认为合同具有“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有的仅指合同债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案例1.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 , 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 , 甲到期无力还款 , 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 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5、可以 。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 。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 。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 。丙已失踪 , 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 。故可向庚追偿 。
案例2.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合同签订后 , 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 甲公司提起诉讼 。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 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 , 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 ,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 , 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同上题答案 。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 , 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 , 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 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
【“合同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的论文应该怎么写?】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 , 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 。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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