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 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 , 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列入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的监督与检查 , 督促生产、销售、维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 。
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不予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配备规范性废旧电池分类暂存设施 , 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 及时将回收的废旧电池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规定处置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音响、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登记与服务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 , 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 , 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现有非法改装设施的,办理登记和发放牌证前 , 应当责令当事人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