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罗生门 赔付如何定?( 四 )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2年11月15日 , 谭女士到顺德伦教医院治疗 , 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均反映其他诊断为“假性血友病” 。 2002年11月17日 , 原告曾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 , 于11月20日出院 , 出院诊断为“血管性血友病” , 治疗结果为治愈 。

  求证: 未告知病史是否应影响理赔?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告所在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 , 被告予以承保 , 双方之间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 案涉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 , 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

  法官称 , 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原告谭女士病历反映 , 谭女士曾患有“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 , 且经医治医院确诊治疗结果为治愈 。 而保险公司主张的血友病为“终生性疾病” , 谭女士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 , 在没有正确指引下 , 并不一定能正确认定“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与被告询问的“血友病”是否属同一种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