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李雨珉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春秋战国时期,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战争频繁、社会动荡、礼崩乐坏。在这个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动荡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孕育而生,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便是这时候产生并发展的。本文主要从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全面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威丧失,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在这个背景下,各诸侯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变革以寻求出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便是在这种环境里诞生的。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制定了周礼。“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是当时重要的社会规范,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司法、婚姻、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礼制受到挑战,各诸侯大夫越级用礼。战国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逐渐瓦解。宗法政治结构的变动事实上是礼制的破坏。“礼崩乐坏”严重破坏了礼制和纲纪。战争频繁、社会与政治失序、人们所信奉的行为准则崩塌。面对失序的社会,将“无道”转变为“有道”,成为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
二、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其法律思想内容也十分丰富。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等。其中,“礼治”“德治”“人治”这三个观点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这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当然,儒家法律思想并不排除法治,法只是礼治的辅助工具。
(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1.礼治
所谓“礼治”,是儒家学者们提出的以“仁、义”为内核,以“忠、孝”为上位价值的一整套封建等级体制的简称。这种礼治秩序,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将人情当作法律的核心,法只是实现礼的辅助工具。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儒家仍然极力维护“礼治”。孔子提出“为国为礼”,以“复礼”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目的。孟轲也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
2.德治
“德治”指的是以德来治理国家,需要靠社会教化和良好的民众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达到“以德服人”。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认为依靠统治者优良品德的影响力才能使人民发自内心地追随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德治要求“省刑罚,薄赋税”。加强思想道德宣传,以德教化人民群众。但儒家的这种教化主要是给底层阶级灌输等级秩序和宗法秩序的思想,人们只会形成不敢反抗、盲目顺从的惯性思维,并不能达到真正的“德治”。
3.人治
人治是礼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理国家属于君主个人的事情。在儒家看来,要想天下太平,必须要有一个能治理好国家的明君。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
(二)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法家是先秦百家争鸣中的重要学派之一,其法律思想是法家思想中最为突出的成就。法家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子、李斯等,他们大多数主张“以法治国”。以下将从法家“以法治国”的含义和意义展开论述。
1.法家“以法治国”的含义
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在其著作《管子·明法》中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他被人们认定为以法治国理念的先驱。他认为权力不应该过分干预政治,而以法治国就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一文中写道:“故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以法治国要求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保证政治体制的独立运作。
2.法家“以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以法治国在于“统一政令”,即统一官员至人民的思想和行为。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是社会失序、礼崩乐坏,由于过去的礼仪和规范遭到了破坏和丧失,乱世之下法家洞察到了统一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必要性,法律成为普遍性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安定。第二,依照“以法治国”原则,法律应该公之于众。曾经只对老百姓有效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有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第三,法家吸取了道家“无为而治”的观念,所制定的法律虽然简洁明了,但条条切中要害。先制定法律把民众纳入法律体系中,再进行无为而治,统治者高枕无忧,国家长治久安。
三、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儒家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代表着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继承了西周的“德主刑辅”和周礼的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人治”的观点。而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们要求“缘法而治”,以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