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二 )


(一)对立基础在于对人性看法的差异和历史观的不同
对人性看法的不同是产生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差别的一大重要原因。儒家主张人性本善,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虽然荀子的观点是人性本恶,但这个恶并不是说人性从一开始就是恶的,而是人性会往恶的方向扩张,存在恶的可能性,通过教化是可以得到改造的。吕思勉先生也提出,荀子的“人性恶,其善伪”中的“伪”是“为”的通假字,即荀子认为通过修为人性能达到善的境界。可以看出,儒家学者认为只有人性善才能实现其所持观点,君子才有可能出现,才能达到良好的“人治”,道德教化才能发挥出作用。在历史观上,儒家采取的是“法古”的态度,即主张恢复西周封建宗法制度。
法家思想的出发点与儒家大相径庭,他们指出人性本恶,并且这种恶是根本性的,是不可能转化为善的。韩非子认为人的恶性通过“趋利避害”体现出来,甚至是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也逃不过“利”的驱使。这种人性恶的观点奠定了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人性通过教化并不能由恶转善,只能通过赏罚、颁布法令才能规制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思想的核心和本质均不同
先秦百家的法律思想往往和其政治、哲学思想相融,很难单独拆分来看,因此要了解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的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和出发点的。儒家各学者对“仁”有不同的解释,就孔子而言,“仁”属于一种道德标准。他表示,“仁”不仅用于规制自身,更要致人、己、家、国于一贯。孔子的法律思想体现为“纳人入礼”。孟子将“仁”拓展为“仁心”“仁政”等思想论点,核心仍在于“仁”。
在法律的本质特点上,法家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应该作为衡量人行为的客观标准。这种观点要求在法律面前平民与贵族是平等的。此外,“法”与“刑”要结合起来,“法”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刑和刑相对应的“赏”是保证“法”推行的手段。这种“法”与“刑”相结合的观点不同于儒家以“礼”和“仁”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实施方式不同
儒家将礼制作为立法和审判的基本原则,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国家秩序的维护需要依靠礼,君子也需要借礼得到教化达到良好的“人治”。与儒家主张的“为国以礼”相对应的是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上文详细介绍了法家法律思想中的“以法治国”,在此就不赘述。
在实施方式方面,儒家的礼虽然大多数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且有些原则起着指导立法的作用,但儒家之礼中有许多关于道德伦理、婚姻家庭等风俗习惯,这些习惯并不能与法等同。法家的法律是一种国家规范,在执行上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这比儒家的法学观念更贴近生活。
(四)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不同看法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希望利用道德教化的作用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以更好维护统治。孔子认为,教化可以优先于刑罚,因为教化有防止人们犯罪的预防作用。因此,孔子自然地将道德摆在一个优于法律的位置,认为法律是低于道德的。孔子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的法律惩治,但是这种惩治最终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
法家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个问题,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不务德而务法”。“务法”即“以法治国”,上文对以法治国已有充分的说明。而“不务德”并不是说法家认为道德无用,法家当然认为符合法律的行为也是符合道德的。法家对道德的否定来自于道德作为一种工具的否定。君主的统治应该由法律来维护而不是靠道德发挥作用。法家推行赏刑制度,重刑罚而轻教化。
(五)对“人”的看法不同
儒家和法家对于是否执行“人治”有不同观点。从儒家主张的“德治”和“礼治”可以看出,儒家是主张“人治”的。首先,“礼治”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而产生的,它的作用在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在宗法制度中,处于大宗地位的贵族在自己的领地里有相应的政治、审判等世袭特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尤为突出。孔子将国家治理的好坏寄托于统治者个人修为是否贤明上,主张“为政在人”的观点。荀子相对应地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他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需要靠人来实施。法家则极力反对“人治”观点,提出法才是治国关键。法家对人治的抗议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统治者的变更并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只要有完备稳健的法治,社会也能随之稳定。第二,法家认为每个君主都如尧舜那样圣明是不可能的,纵观历史,统治者里往往中庸之才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