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深读】尊重农民自主意愿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二 )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 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 , 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

  “鼓励承包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 但流转的规模要根据农业发展水平 , 做到适度规模 , 真正发挥土地集约化经营的作用 。 ”王勇介绍 , 《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 , 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标准作出了界定 , 以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至15倍为宜 。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对南疆土地经营规模在300亩左右、北疆500亩左右的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扶持 ,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 , 但也要尊重生产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 , 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规模 , 忽视实际生产效益 。

  王勇介绍 , 为了更好地保护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 , 《实施意见》要求 , 积极引导承包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 并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 流转合同到期后 , 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