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别现代”与文明调协( 三 )


前曾述及,古代的多元文明基本上是在各自限定的道路上独立发展着的,其相互关系不会构成重大问题。而当今的工业社会却是在“全球化”导向中并行发展且紧密关联的,这种“一体”而又“多元”的格局,必然会引发各文明间的直接沟通与相互作用,或冲突,或竞争,亦或互相调协乃至互相合作。亨丁顿所揭示的“文明冲突”论,突出了其不相容的一面,多少带有悲观的色调;福山提出的“历史终结”说,乃是以一方战胜另一方为归旨,其乐观性结论又不免下得过于仓促和武断。在我看来,多元文明间的竞争乃至某种程度上的冲突,大概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别现代”的诞生即意味着对“原现代”抱有挑战性的“赶超”,而可能形成中的多种“别现代”并存的格局,亦会孕育出众多新的矛盾和冲突因子。世界本就是在各种矛盾冲突中演进着的,我们不必为此大惊小怪。不过话说回来,我也并不主张放任冲突的发展。现代世界是个全球一体化的世界,各民族、各地区人们的命运休戚相关。竞争作为自我改进的推动力,原有积极的作用,但一味竞争且不加节制,以至引发严重冲突,必将给全人类带来巨大的祸害与灾难。为此,最佳的方案当是对文明间差异所引发的诸种矛盾努力进行协调,争取将冲突限制在较小范围之内,避免酿成重大灾祸。这需要政治家的充分明智,而亦关系到全体人民特别是知识界人士的倾心关注,须加究心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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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与冲突
或许要问,这样一种协调方针在实际生活和逻辑理念上是否站得住脚呢?关于这个问题,东方民族(尤其是中国人)的传统智慧似可提供借鉴。就我所知,西方人对世界的看法,历来是偏重个体本位的,具有独立意志的个人是他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人类社会乃由各独立个体组合而成,各人有各自的权益需加伸张和维护,故最初的社会图景在一些人心目中会呈现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战争的状况”,这当然不利于人类的总体生存。为解决这个矛盾,他们设想在各个体之上设置一个统领全局的权威者,或为上帝,或属贤明的君主,亦或体现为公平的法规,但实际上,这统领者也还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且正因为有这种个体本位的观念,“战争是万物之父,也是万物之王”,便成为其处世的箴言,至于在主体之间进行调协乃至合作,则被视之为各主体自行选择的某种方案,往往带有策略性意味,可根据形势和需要的变化而加改易或翻转。中国的传统理念则大不一样,其以“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整体观来把握世界,各品类、各个体物象皆生长、化育于其中,相互制约而又相互协调,形成为“和而不同”的有机组合。在这里,整体是个大前提,“和”则是将整体组合起来的枢纽机制,它不仅以调协的功能凝聚世界万物,同时也通过万物的自相作用和交相作用以达致推陈出新的自然取向,于是“和实生物”、“生生不息”便构成万物运行的基本法则,“和”(和协、协调)也就成为人们立身处世的必要准绳了。当然,在传统宗法制度的制约下,这“和”不能不带有区分尊卑长幼的等级色彩,与现代文明宗尙平等的精神或有间隔,但倡扬“和协”且以调节矛盾、转化对立为根本立场和处世原则(非暂行手段),则仍不能不给人们以重要启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摄取并充实传统“和实生物”的理念,用以协调一体而又多元的现代文明所面临的各种矛盾症结,自能为人类文明的继续发展找到更为宽广和安全的道路,我们有所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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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究当如何来着手从事当前的文明协调工作呢?以眼下东亚的“别现代”与西方“原现代”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言,其核心问题当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政府介入市场,影响到市场导向的自主原则与调节功能,不但容易扭曲商品的价格,人为地造成贸易之间的不平衡,也可能促使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实行不合理转让,对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产生背离,此乃西方世界对东方“别现代”的主要责难,自是有一定根据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新兴民族的现代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文明本来就不在一个档次上,其贸易竞争的起点和凭借原就是不平等的,如果一味按发达国家既定章程办事,则不平等的状况将永远延续下去,这对东方民族来说不正是极大的不公平吗?引进政府机制以引导和调控市场,促使民族工业加速发展或避免危机,这在西方历史上也屡见不鲜(如早期欧洲一些国家的重商主义政策,以及当下新自由主义学派对政府干预作用的适当认可等),对后发民族的现代化建设更是不可或缺,关键在于运用得当。可以设想,在坚持推进全球一体化的前提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国际经贸与合作交流中的一系列问题认真加以磋商,力争制定出(包括对原有章程的重新审视与修订)一个能兼顾各国国情,以合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均衡发展的方案,用为今后管理国际事务的基本准则。为考虑到当前各国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和后发民族的赶超权利,规则的制定当略向新兴国家倾斜,而新兴国家亦当谨守条约的规限,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扩展自己的活动天地。与此同时,新兴国家更当致力于打造和不断改进自身内部的现代化体制,主要任务在于发展和完善既有的市场经济,要切实承认各种参与市场运作的经济实体都具有市场主体的职能,在执行政策时予以一视同仁,更要防止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努力将国有或国家资助的经济实体限制在国防、高科技以及保证基本民生日用等行业范围内,避免“与民争利”,还特别要警惕“官商勾结”,让一些人有机会借助“官家”势力来牟取私利,甚至以不合法手段遽速膨胀自己占有的财富。而为了真正实现上述要求,又需要有严格的法制来作规范,还需要有特定的监察与执行机构,加以社会舆论和民众监督多管齐下,方得以保证法制的严格实施。这一系列配套措施,都是为了使“别现代”社会形态中真正涵有的现代文明精神得以凸现出来,以摆脱各种不良的纠葛,让“别现代”在现代文明的大道上顺利行进,同时也就为“别现代”与“原现代”的相互衔接和妥善调协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