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受伤女子认为母亲行为是「见义勇为」?

其实我觉得挺好的。从网上报道出来的双方态度,我发现双方都主动认可了司法的裁判权威,并表示尊重裁决。虽然原告的诉求听起来很无厘头,但他愿意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光凭这一点就比无数医闹不知高到哪里去。原告表态:为何走法律程序?赵先生向中新网记者表示,主要有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想讨个公道,并澄清一些不实传闻,诸如“老虎咬人伤者是负气下车”、“伤者的孩子是非婚生”、“伤者是小三”等。赵先生表示,这些已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第二个目的是想让公众了解涉事动物园到底有没有责任。赵先生说,这个事件造成了他们家一死一伤,主要原因在于动物园方面的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软件硬件设施严重缺失、抢救不及时、缺乏应急预案等疏漏,这些问题望动物园方面能在法庭上说清楚。
“第三个目的是希望我们的合理诉求能得到确认,但我们会接受法院的最终裁决。”赵先生说。
针对有网友质疑他们起诉目的并不单纯、主要在于索要赔偿,赵先生回应称,网友如此看法是受到了一些媒体舆论的误导。他反问,“我们合理的维权诉求难道不可以有吗?家人出现一死一重伤,这样的情况难道就不应该得到赔偿吗?后续的医疗费用难道就不应该得到相关的补偿吗?”
那么,154万余元的索赔金额是如何得出的?赵先生表示,这是由律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有理有据计算得出的,但这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会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被告表态:针对伤者起诉一事,昨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相关负责人曹先生对中新网记者回应称,既然走到司法程序,那么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最终由法院来裁决,将尊重法院的判决。
“最开始就说得很清楚,如果这个事情能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依法依规来处理。”曹先生说。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双方有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时,本就应当提交法院裁决。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至于说到动物园到底有没有违规,死者算不算见义勇为之类的。坦率来说我觉得这些都是原告律师找出来的理由,成立的可能性很小。但无论是再可笑的诉求,只要原告依法提出来,法院就必须认真审理,并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最后,我对这个案件也挺感兴趣的,搬小板凳坐等判决书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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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见义勇为,你得看是在哪里提。这是一件侵权案件,侵权案件主要考虑各方的过错。周某不但要说清楚动物园为什么有过错,还要说清楚自己一方没有过错。所以周某说死者是见义勇为,没有过错。这里,考虑的是死者被老虎咬伤致死的事故中的各方过错的问题。死者为什么要冒险下车?下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这里周某的律师提出了“见义勇为”来主张死者并无过错。而另一名伤者的受伤,应当是另一个案件,即使伤者是作死,也不能将伤者作死认定为死者有的过错。诸位,既然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那么起诉状怎么写,诉讼请求怎么提,都是原告的权利。说实话,周某这份起诉状算是中规中矩,更出格更奇葩的起诉状,我见得多了。还有,起诉要求一百多万赔偿,标的看起来很多,但在北京死一个人,一百多万的损失是肯定有的。只不过计算完损失数额后,还得确认被告的过错程度。譬如认定被告的过错须承担10%的赔偿责任,那么被告就应支付一百多万的10%,其余90%由原告自负。诸位法科生,或者对法律有兴趣的同志,你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个挺有趣的问题:如果你是周某的律师,你怎么为其撰写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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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的感叹是,北京的这种人搞事情都懂得去上诉而不是雇人去动物园拉条幅,找七大姑八大姨殴打动物园工作人员,其实挺文明的。。。这要是在我们三线小城市,绝无可能,搞事情拉横幅堵门那是必须的,打人那也是时常有的,当然在我们三线小城市是没有老虎的。。。所以她这个人并没有出格,他在按照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来提出主张,至于她的主张,她的说法是不是荒谬是不是无赖是不是无耻,这都不是我等吃瓜群众评判的了。因为她并没有走我们吃瓜群众评判的那条血泪哭诉拉横幅打人的路子,她起诉了,那么她的行为是否无耻是否荒谬,那就只有法律说了算。其实我觉得什么时候我们小城市的群众能像她一样,社会不知道和谐多少啊。。。手动分割评论里一些北京人秀优越什么北京全好人,刁民都是外地来的,慢走不送,回去好好的做自己人上人的美梦,文化不够不怪你,出来喷就是你嘴贱了。另外就是很多人说她是没法闹了只能起诉,小城市没法律只能闹。其实这么说我也不是完全不支持,至少说有权有钱就能摆平事儿我也承认。但是小城市很多时候,已经形成了堵门闹,讹钱的惯例了,谁也没有想起诉这也是事实,我不是指她多高尚,我是说,在小城市,即便是这种情况下,也不会去上诉,而是继续扮惨继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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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意味更强的概念,从民法上,见义勇为可以定性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我们看到,因伤者已成年,其母亲对其并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为避免伤者的人身安全受损,主动与老虎进行搏斗,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定义。当然,因为道德上的义务仍然存在,能不能采用“见义勇为”的说法,姑且见仁见智。那么,法律对于见义……无因管理的后果是怎么规定的呢,来看刚才省略的后半句——“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对必要费用的范围,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为“(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时这里衍生了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原告以受害人近亲属的身份提起诉讼,同时又可能因为受害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的身份成为赔偿义务人,主体上是否发生混同?原告提出无因管理的主张,究竟是作为影响法官心证的策略,还是作为请求权基础?我们无法知晓。只有在请求权基础固定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判断——所以说,要件审判大法的确是法官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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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女的有权去法院折腾。2:我有权认定这是个傻【消音】。3:相信绝大多数人在这个观点上和我想法类似。4:但我说不好公检法系统里是不是有支持她的傻【消音】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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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趣的问题......在搬着小板凳等判决书的之前,我也来凑一下热闹,顺便精分一下。先说个人观点,我是支持不成立见义勇为的,但这也只是我个人观点了。一、先补上成立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1、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有所定义,但是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是有明确定义什么是“见义勇为”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看到兜底条款么?这个就是本案中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赵某在受到攻击时,周某挺身而出救援,这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见义勇为的条件。
2、至于其他学理依据,参照其他答主的回答。
二、说不成立见义勇为的观点和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学理性以及常理上,见义勇为都是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发生的,若行为人与被救助人之间存在法定义务的话,那么通常都不会认为成立见义勇为。
那本案中,赵某与周某存在义务吗?
我认为,存在的,周某有救助赵某的义务,赵某有救助周某的义务。
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当然有人可能觉得牵强,觉得这里没有体现“义务”的字眼,所以不存在周某与赵某之间的救助义务。
唔,也对,那就直接引用有义务的条文好了。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帮助义务,算不算法定义务呢?
【如何看待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受伤女子认为母亲行为是「见义勇为」?】 其实我也有一个疑问的,危险共同体之间不是有相互救助义务吗?为什么那么多会认为这一家子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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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个讲法治精神的地方。原告是有权作出这样的主张的,只是被告也有权反驳,最后看法院裁量。或许对诉状进行太多道德攻击不是太适合。尊重法律应该一以贯之。无论当事人是无辜者还是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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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我大概偏题,更多想说原告有诉权。她没有遵循我国广大群众的习俗 —— 去公园门口聚众吵闹,而是循司法途径解决,我已经觉得这是一个进步。微博上看见很多人指责她不该起诉,我反倒觉得舆论不该如此。每个人有各自的观点立场,社会中有分歧,有纠纷,都是正常。希望舆论对于这种循法律途径解决的行为能给予肯定。举个例子,如果那些对医院治疗有不同看法的患者或家属,能多数走法律途径,很多事情也会好得多。再多说一句,当然我国司法体系在普法方面、树立权威性方面以及给予人民信心方面的发展程度也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在面对纠纷是否会选择循法律途径解决。都还有很长路要走。一起加油吧。更正:感谢@李心达在评论中的指正。“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并非出自伏尔泰本人之口。这句话首先见于英国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以笔名Stephen G. Tallentyre所著的《伏尔泰的朋友们》(1906)一书中。这不是一段伏尔泰本人说过的话,而是一个对他观点的阐述和总结,基于他在《论宽容》中所述的:“自己独立思考,并让他人同样享有这样做的特权”。而这句话的最初来源可能是一封给勒希什先生的信:“拉贝先生,我讨厌你所写的东西,但是我会拼命的给你写的自由。” 这句话的英文原文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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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反对所有直接开喷的答案。赵女的行为确实很脑残,但她的脑残和违规,并不应影响对其母见义勇为的认定。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一般比照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认定上面就因此具有两个要素:一是对抗侵害,且对抗行为本身不违法。这个侵害既可以是非法行为,也可以是天灾、意外。老虎攻击人,无论因何导致,其对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性质都不容否定。而从老虎嘴里救人,无论是否成功、是否不自量力,也是对权利的救济,没有任何违法性。二是利他性,见义勇为者与受助人之间不能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关系。社会的最小单位是家庭或者个人,而非家族——这里的家庭,仅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赵女已经成年,其母对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其母奋不顾身抢救女儿,当然是一种利他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性。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对不同个体的不同行为都应当分开评判,而非因为亲子关系即将其混同于一。亲子之间连罪都不互相继承,何况仅仅是损害责任。逞口舌之快,负须臾之气,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既无助于我们对事物的客观评判,也对这位抢救自己孩子的老人不公平。哪怕赵女的动机真的只是为了钱,我们也不能因为其动机不纯就否定其母的勇敢行为。当然,赵母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和动物园应当全额赔付,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损害,首先应当由侵害人或者责任人进行赔偿。在赵母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动物园并不是非法侵害方,而应当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也就是由引发危险的赵女和园方按审判责任比例分担。“见义勇为”当然是应该肯定的正面行为,但做出这一行为的是赵母,而非赵女本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不因为其母的勇敢行为而有所减益。另外说个题外话,本答案讨论的是应然情况,和实然情况很可能是有区别的。有争议的见义勇为认定周期极长,要提起行政诉讼也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中应当只是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而存在的。毕竟见义勇为由各地公安或者政法委认定,如果是公安不予认定大概还能行政诉讼一下,政法委……法院表示压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