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受伤女子认为母亲行为是「见义勇为」?(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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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应该是这个女子承担死者见义勇而死亡的赔偿责任,并且身为受益人可以给予死者适当补偿。如果公园被证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死者与女子,虽然是母女关系,但是父母只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义务,所以根据以下法条,死者是有权要求女子偿付救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应该是女子支付抢救死者的医疗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