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爱的小冉』被判存质量缺陷,东风日产尼桑奇骏自燃致三辆车起火吓坏大家

运营商财经网吴碧慧/文
『可爱的小冉』被判存质量缺陷,东风日产尼桑奇骏自燃致三辆车起火吓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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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因旗下一款日产尼桑奇骏车的质量问题导致三辆车起火而被上诉 , 最终以东风汽车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结案 。
东风日产奇骏或电气路线及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 , 2015年7月10日2时20分许 , 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 , 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的北七道街方向汽车发生火灾 , 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道外区中队到现场对火灾进行扑救 。 火灾现场烧毁三辆家用轿车 , 分别为牌照号×××吉利帝豪车、牌照号×××尼桑奇骏车、牌照号×××马自达车 , 经统计火灾直接损失331 , 058元 。
后经哈尔滨公安消防支队道外区大队作出哈外公消火认字[2015]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 并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哈公消火复字[2015]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 对火灾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2时20分许 , 起火部位在×××尼桑奇骏车发动机舱的左侧 , 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 , 不能排除×××尼桑奇骏车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
据悉 , 该奇骏汽车是受害者于2013年7月8日在哈尔滨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孚公司)以206800元购买 , 汽车生产者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 。
『可爱的小冉』被判存质量缺陷,东风日产尼桑奇骏自燃致三辆车起火吓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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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销售商认为责任在于东风公司
作为中间销售商的瑞孚公司认为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不能认定车辆燃烧与质量存在因果关系 。 车辆自燃 ,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 , 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 也就是说该认定书明确排除了车辆自燃的情形 , 即车辆燃烧并不是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 , 车辆自身不存在质量问题 。
况且 , 至今燃烧车辆尚未进行拆解 , 并未对燃烧的具体部位及材质进行过科学判断 , 对于是否有熔珠情形更是不祥 , 因此其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 。
并且导致车辆燃烧的原因有多种 ,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或驾驶人自身过错 , 外来原因以及车辆自身缺陷 , 该起火的奇骏车主未按期保养 , 对于车辆燃烧存在过错 。 另外 , A0Q052尼桑奇骏车于2013年7月8日由该公司出售给车主 , 至2015年7月10日发生燃烧时 , 已经超过两年 , 超过质量保修期 。
退一万步讲 , 即使该车辆存在缺陷 , 则应由该车辆的生产者东风公司承担 。
东风公司不承认汽车质量存问题
面对此 , 东风公司认为 , 奇骏车主至少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即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发生、涉案车辆的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并且该车主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 也不能证实涉案火灾系车辆自身原因所导致 。
加上车主自购车后至事故发生之日没有在专营店进行过保养和维修 , 无法判断事故发生前车辆的状况 , 东风公司应就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承担举证责任 。
最后 , 东风公司强调 , 从目前我国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在投入流通前需通过的各项强制性的质量检验环节逐一分析 , 涉案车辆已通过各项检验 , 在投入市场流通时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 。
意味着东风公司生产销售后的汽车只要在投入市场流通时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 , 今后的一切问题公司概不需要负责 。
法院判定责任归东风公司
经法院判定 , 车主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未明确具体起火原因 , 但不排除×××尼桑奇骏车电器线路及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 即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问题 , 可认定为电器线路及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概然性大 。 该车辆起火时在年限保修期内 , 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外来火源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 且未显示有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导致火灾 。 该车辆在停放期间起火本身 , 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 , 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