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规定:进地铁拒安检,禁止乘车( 六 )

《条例》中明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 ,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 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

《条例》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 。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 , 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