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三个基层食品安全执法难点热点问题之我见( 三 )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条
笔者观点
应依据《“三小”条例》定性处罚 。 理由如下 :
1.《“三小”条例》出台前 , 适用《食品安全法》监管“三小”属无奈之举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 “三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在四川省《“三小”条例》出台前 , 对省内“三小”应如何监管执法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 部分“三小”按照《食品安全法》取得了许可证 , 若发生违法行为 , 监管部门即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 但这样的无奈之举可能导致对“三小”的行政处罚畸重 , 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也不利于民生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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