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案|*ST中珠夭折收购案涉内幕交易 控股股东监事亏损313万( 五 )


上述违法事实 , 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综上 , 我局认为 , 范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 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
当事人范军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 , 当事人购买股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 且长期交易“中珠医疗” , 买卖判断基于股价波动及短线操作念头 , 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 与中珠医疗重组事项无关 。 第二 , 当事人在中珠集团任职期间 , 共参加2次监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 , 会议内容均不涉及中珠医疗重组事宜 , 并且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通话及短信内容均未涉及重组事宜 , 其本人长期在辽宁工作 , 无法获知相关内幕信息 。 综上 ,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 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
经复核 , 我局认为:第一 , 虽然范军账户前期曾交易过“中珠医疗” , 但是范军之前买入“中珠医疗”为少量多笔 , 并且其在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卖出绝大多数 。 而范军在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联系后 , 突击大量买入“中珠医疗” , 且在此期间“中珠医疗”股价并未出现明显波动 , 不符合其惯常交易习惯且不能够提供正当理由 。 第二 , 范军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东中珠集团监事 , 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频繁联络 , 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 , 账户单向买入特征明显 , 并且账户资金变化异常 , 其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 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 。 综上 ,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责令范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安徽证监局
【收购案|*ST中珠夭折收购案涉内幕交易 控股股东监事亏损313万】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