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杂志』彭兴韵:完善基于LPR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银行家杂志』彭兴韵:完善基于LPR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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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宣告贷款基准利率名存实亡
改革开放以来 , 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利率 , 既是管制利率 , 又是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 存贷款利率的变动 , 并不取决于资金的供求关系 , 而是取决于央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实施的政策意图 。 但中国在渐进式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中 , 逐步扩大并最终放开了存贷款的基准利率 , 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要让市场在利率的形成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 存贷款利率并不直接决定于央行 。
为了在利率市场化后建立更顺畅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早在2005年中国就尝试建立基准利率体系 。 2013年 , 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了贷款基础利率(LPR) 。 至此 , 中国央行建议的基准利率就包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和LPR三种 。 贷款基础利率是在各报价行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 , 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报价后 , 将剩余报价作为有效报价 , 以各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占所有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权重 , 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 得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 。 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 , 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信用风险的差异加减点生成 。 显然 , 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回购定盘利率只是短期货币市场利率 , LPR则是银行对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的利率基础 。
在建立贷款基准利率之初 , 央行曾认为 , 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 ,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 , LPR似乎没有达到当初所期望的目标 。 鉴此 , 央行于2019年改革了LPR的形成机制 。 在新的机制下 , LPR以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作为报价基准加点生成 , 将报价行从原来的8家增加至18家 , 报价频率也改为每月一次 , 也即全年只有12次的LPR报价 。 其中 , 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既包括央行正(逆)回购利率 , 也包括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 。 然后 , 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贷款 , 又以LPR为基准 。 这样 , LPR便处于央行货币政策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中间环节 , 我们不妨将它称为中国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中间变量” 。 自此 , 由央行直接决定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后来改称为“贷款基准利率”) , 在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箱中已名存实亡 。
LPR成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新基准及问题
央行可谓用心良苦 。 为了让LPR全面发挥贷款基准利率的作用 , 央行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在新增贷款中以LPR作为定价基准 , 而且2020年央行启动了商业银行存量贷款利率的转换 , 也就是 , 在2020年之前的贷款余额的利率 , 都要以LPR作为基准 , 重新确定贷款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