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杂志』彭兴韵:完善基于LPR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二 )


在新的贷款利率体系中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 其中 , 浮动利率就是以LPR作为定价基准加点而形成的利率 。 其具体方式是 , 次年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 , 以年末LPR作为次年浮动利率定价的基准 , 再加若干利差而成 。 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浮动利率为例 , 其确定的方式可表示为:
住房抵押贷款浮动利率=上年12月份5年期LPR+利差 。
其中 , 上年12月份5年期的LPR就是定价基准 , 它是由现行的18家LPR报价行根据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生成的 。 由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会根据市场流动性、金融和经济形势而变化 , 因此 , LPR本身是可以变动的 。 利差则是原贷款利率与2019年12月5年期LPR之差 , 这个利差一经确定 , 在未来整个贷款的剩余期限都将固定不变 。 这样 , 未来每年支付的贷款利率 , 唯一地取决于上年12月份的5年期LPR利率 。 LPR越高 , 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贷款利率也越高 , 对银行就更有利 。
新的LPR定价机制容易产生两个问题 。 首先 , 上年12月份的LPR是一个时点利率 。 在新的LPR形成机制中 , 报价银行每个月只需报价一次 , 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 , 极有可能在12月份的LPR报价中形成默契甚至共谋 , 故意抬高LPR 。 毕竟 , 央行在2019年LPR改革的事后声明中也已提到 , 过去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定价中 , 已有协同定价的先例 。 对于仅有18家报价行的LPR而言 , 在LPR报价中形成串谋的协调是十分容易的 。 一旦这样 , 将严重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 其次 , 贷款终身利差不变也是值得讨论的 。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之一 , 就是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 , 让贷款利率更好地与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相匹配 。 对于浮动利率而言 , 基准利率的变动反应的是金融体系的总体流动性、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 , 因此 , 我们可以说基准利率是对经济体温的基本刻画和反映指标 。 利差则是对具体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的反映和度量 , 正因为这样 , 利差也常常被视为是风险与期限溢价 。
众所周知 , 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取决于多种因素 , 随着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景气度、企业与个人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变化 。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定价本应与这些因素相联系 。 当借款者创造现金流的能力越来越强 , 信用状态越来越稳健时 ,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中所要求的风险补偿也应一同下降 。 对于像长达30年的住房抵押贷款 , 难道借款者在未来30年中的信用都是不变的吗?显然不是 。 目前基于LPR的浮动利率贷款中 , 贷款存续期内的利差终生不变的机制 , 已严重背离了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目标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的初衷了 。
而且 , 利差不变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与风险定价相冲突 , 又会进一步造成两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