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瞳聊会计刚刚,劳务派遣公司出事了!财务获刑...( 三 )


(2)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 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 , 财税〔2007〕9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 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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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从业人数 ,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 , 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 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3)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