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盛洋科技未竟收购案内幕交易 董事长叶利明泄密好友( 六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国明)
〔2020〕45号
当事人:张国明 , 男 , 1967年9月出生 ,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我会对张国明内幕交易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19年10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 , 听取了张国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张国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10月秋季广交会期间 , 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麦特)董事长虞某桢向盛洋科技董事长叶某明询问盛洋科技是否有意收购科麦特 , 叶某明回复需要考虑科麦特2015年度业绩情况 。 10月底11月初 , 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虬晟光电)董事长裘某樑向叶某明表示可以与盛洋科技通过并购方式合作 , 叶某明回复需要考虑虬晟光电2015年度业绩情况 。 叶某明决定如果科麦特、虬晟光电2015年度业绩表现符合预期 , 就会收购两家公司 。
2015年11月初 , 叶某明致电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赵某 , 称盛洋科技有意并购虬晟光电 , 并委托赵某考察虬晟光电经营情况 。 12月底 , 赵某召集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林某飞为虬晟光电做规范改制工作 。 赵某向李某、林某飞暗示如果规范情况理想 , 会有上市公司收购虬晟光电 。
2015年年底 , 叶某明委托赵某考察科麦特 , 赵某随即与科麦特董事长虞某桢及其妻子周某琴接触 。 2016年春节前 , 赵某召集李某、林某飞和西南证券方某对科麦特进行尽职调查 , 并向方某说明盛洋科技有意收购科麦特 。
2016年5月左右 , 科麦特、虬晟光电的规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
2016年5月16日 , 叶某明与裘某樑在叶某明办公室会面 , 正式达成收购意向 , 并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 6月上旬 , 裘某樑将签署名字未签署日期的《合作意向书》交给叶某明 , 由叶某明决定停牌时间 。
2016年5月19日 , 叶某明与虞某桢、周某琴在叶某明办公室会面 , 正式达成收购意向 , 并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 虞某桢将签署名字未签署日期的《合作意向书》交给叶某明 , 由叶某明决定停牌时间 。
2016年5月20日 , 有关各方在科麦特召开中介机构沟通会 。 参与人包括虞某桢、周某琴、方某、李某、林某飞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