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编户齐民与商品经济催化:试论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法学影响

我们阅尽铅华,只为呈现不一样的历史。两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秦汉以来森严的良贱制度逐渐被打破,宋仁宗登基后,私人奴婢在法律上得到了编户齐民的待遇。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官奴婢制度得以废除消亡。无论是从中国封建法制史,还是从世界中世纪法制史来看,宋代取消良贱制度的做法都可以称得上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值得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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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宴的贵族夫妇及侧立奴婢(汉壁画)一、良贱制度的加强与固化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良贱制度中的“良贱”,指代的是两类有着不同法律地位的人群,即“良民”与“贱民”。在中国古代很长一段时间,贱民的基础构成是官、私奴婢。自秦朝起至五代时期,奴婢的法律地位虽时有变化,但永远不改的是官、私奴婢的来源与民事权利客体地位。秦汉时期,奴婢改变自身低贱身份的条件较为宽松。秦朝一统六国后,基本沿用了商鞅变法后的律法,是为秦律,而秦国的奴婢制度也随之保留,其主要特点是良贱之间允许通婚奴婢改变身份的途径较多——如奴婢凭军功可以获得爵位,爵位又可用来赎免亲属、冗边五年可换取一人免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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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剧照汉承秦制,奴婢的地位与待遇基本没有下降,加上汉初统治者以黄老之学治世,奉行休养生息政策,非常重视民力,高祖刘邦五年(公元前202年)帝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可见西汉初年,奴婢得到了统治者重视。东汉初年也是如此,世祖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帝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同年八月又诏:“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这些诏令无疑说明在两汉时期,奴婢的人身权得到了较高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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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世祖光武皇帝刘秀剧照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割据混战不断以及胡人南下,天下大乱,奴婢的法律地位急剧下降。曹魏时,统治者恢复了西汉对官属奴婢的黥刑,黥其面以示与良人的区别,这是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的历史倒退。到南北分裂的南北朝,即使是北魏孝文帝进行变革,将北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时,军队攻城略地仍旧将战俘尽数充当为官属奴婢。隋唐时期,良贱制度进一步完善,统治者通过立法使得“良贱”更加固定化。东亚地区最早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中,涉及良贱身份的律例近一百条,约占其内容的五分之一,可见良贱制度对唐朝的统治有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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