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编户齐民与商品经济催化:试论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法学影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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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审案场景绘画事实上,自北宋建国以来,奴婢的性质早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官方诏令与刑律等正式文献记载中,对奴婢这类“贱民”多采用表现雇佣关系的“人力、女使”等称谓。仁宗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的“嘉祐敕”,也以法律形式将男女奴婢称作“人力”与“女使”,此时奴婢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可通过具体案例用以证明。如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宰相陈执中宠妾鞭笞女使(奴婢)迎儿致其死亡,殿中侍御史赵上书弹劾“执中不能无罪,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礼,违朝廷之法。”此事导致京城开封“道路喧腾”,百姓对其大加议论,欧阳修也对此做法表示不满,陈执中最后致仕罢相与此事也不无关系。
法律地位|编户齐民与商品经济催化:试论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法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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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剧照宋英宗时,有官员刘注“坐刺仆人面”,私自惩罚自家奴婢,最终被“追三官,潭州编管”,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这些都表明了宋代统治者不再死守高官残害奴婢可依“特权法”免罪或轻罪的传统教条。北宋后期,“人力”与“女使”的法律地位又进一步提高,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公元1101年),宋廷组织相关人员对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有关律例进行了修改,“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 真宗时杀无罪奴婢流放三千里的刑罚被大幅加重,即使私自杀害的是有罪人力、女使,严重者会被官衙判处死刑。到南宋时期,擅杀人力、女使,无论对方有罪与否,杀人者都是死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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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官员剧照三、两宋良贱制度的进步本质需要指出的是,宋朝人力、女使与雇主的“主仆关系”与前代主人奴役奴婢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即“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司马光在其《涑水家仪》中记载:“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禄,能干家事次之。其专务欺诈,背公徇私,屡为盗窃,弄权犯上者逐之;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勤旧少过者资而嫁之。其两面二舌,饰虚造馋、离间骨肉者逐之,屡为盗窃者逐之,放荡不谨者逐之,有离叛之志者逐之。” 大意就是雇主也必须重视人力、女使的品行优劣,并加之区别对待,这也是宋代雇佣关系的主流做法。与其相反的是,若雇主品行不端,人力、女使处于弱势时,按同居法,虽仍有上下之分,尊卑之义,但人力、女使在契约届满后,自身去留可以自由,不愿留者,主仆关系随着契约的到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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